自然健康价值是人的基础价值之一。因为,自然健康价值体系下给予个体的评价价值和个体的维持能度是正相关。具体到现实世界,健康代表着一个人的身心活力,“健康归零”一定程度即生命终结。因此,自然健康价值对于个体而言,不论是否取其为价值观,个体在自然价值体系下获得的价值评价都关乎到其最根本的属性——存在性和延续性。在选择价值体系作为价值观的这一主观动作中,选择健康型价值体系——尤其是自然健康价值体系作为价值观就具有很强烈的个体客观需求。当然,个体选择价值观的时候可以不完全满足这一客观需求,选择排他型或排序型价值体系的时候也往往一定程度满足这一客观需求。最极端的情况下,做出完全不满足这一客观需求的选择也是很正常的,因为选择本身就是主观的。
选择健康型价值作为自身价值观,除去满足个体的本质客观需求以外,还附带一个很好的效应——健康型价值体系适合成为共同价值。
因为健康型价值体系的设计本身与排他、排序型价值截然不同,逻辑层面上不需要通过“损人”来“利己”,所以当健康型价值成为群体的共同价值观,是有可能迎来全体价值实现的良好结果的。
如果在共同价值的基础上追求理想乡的境界,那么这个构建于共同价值下的理想乡应该有三条基准:①实现共同价值是每个人的本质需求和天赋权利;②帮助他人和自己实现共同价值是善,要肯定;③阻碍他人和自己实现共同价值是恶,要否定。不妨称这三条为乌托邦三原则,此三原则也即构建起一个价值体系。
我们可以做一个逻辑实验:将一个排他型或排序型价值体系作为基础的共同价值,在此之上验证乌托邦三原则。于是我们得到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从逻辑层面上,构建于排他或排序型价值体系上的群体中的个人,如果他行“善”,则必定同时行“恶”。所以我们面临了一个局面,当一个人做出需要肯定的“善”举时,同时必定是一个需要否定的“恶”行,三原则构建起了一个自相矛盾的、不完备的价值体系。(也可以说三原则构建的乌托邦价值体系崩塌了。)
但是,当基础的共同价值是健康型价值的时候,三原则构建的价值体系就不自相矛盾。因为从逻辑上来说,一个人追求健康并不必然贬损他人的健康,个人取得“健康”这一价值与他人无涉。我们完全可以用乌托邦价值体系的三原则来演绎自然健康型价值体系的三原则:①追求健康是每个人的本质需求和天赋权利;②自我实现健康和帮助他人实现健康就是善,自我实现健康要鼓励,帮助他人实现健康要提倡;③自我减损健康与减损他人健康就是恶,自我减损健康,要劝诫,减损他人健康要制止。
三原则的第一条可谓“自由”,第二、三条即“正义”。从上面的推理来看,孤立地定义自由和正义,就可能引起自相矛盾。当自由与正义建立在零和模式类的排他型和排序型价值之上时,自由和正义就是不完备的体系。当自由与正义与健康型价值相结合,才会使体系完备,才能真正发挥出它们本来所该有的、能带来美好世界的力量。
我们把非排序型、非排他型的健康型价值体系定义为基础性价值体系,把或排序型、或排他型、或两者兼有的价值体系称之为财富型价值体系,也定义为基础性价值体系,把“自由”“正义”等价值体系定义为伴生价值体系,以说明,伴生价值体系,必须明确定义是伴生于何种基础性价值体系,才能确定是否能为人类带来理想的社会。只有能为人类带来理想社会的“自由”“正义”等价值,才称得上“普世价值”,满足共同价值需求。
推理至此,我们已经得到了振奋人心的结论:人类追求已久的乌托邦,之所以很长时间被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是因为我们习惯了把基础的共同价值默认为排他、排序型的价值体系了。所以当我们重新审视我们的主观选择,正视人的本质需求,注意到以“健康”为代表的健康型价值其实一直存在的话,理想乡又会重新出现在我们眼前。
价值层面上的趋同行为研究的意义在于:价值趋同是其他行动类趋同(如权限趋同、代谢趋同)的动机根源,行动类的趋同一定程度都起源于个体要实现自身价值。因此,如果把一些隐患在价值讨论的阶段就解决掉,有助于逐渐解开很多问题的死结。
从逻辑上说,如果我们不反省博弈的目的,那么按照预设的条件,“囚徒困境”会一直存在,因为从博弈目的的设定上,就已经规定了这是一场零和游戏。那么,如果我们反省一下基于我们较为主观的价值观选择,反省一下共同价值的选择,局面或许就完全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