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督察官制

作者:(法)让·雅克·卢梭    更新时间:2013-08-08 11:42:15

正如一般意志是由法律申明,公众评判也要由督察官来阐明;公众观念是一种由督察官监督的法律形式,象统治者一样,他只将之使用于特殊事件。

督察官员只是人民舆论的发言人,而远不是人民舆论的权威,一旦它偏离了人民舆论,它的决定也就失去了效用。

区分民族道德和尊敬对象是图劳的,因为两者都基于同一原则而不可分割。在世界上所有的人民中,不是天然而是其舆论决定了他们对快乐的选择。端正一个人的观念,其道德也就自然地得到净化。人总是热爱被崇拜的一切、或是他们自认为被崇拜的一切,但是既然他们在判断什么是可崇拜的对象时会出现错误,就必须对这种判断做出规范。对道德的评判就是对荣誉的评价,对荣誉的评价来自于观念的尺度。

人民的观念来自它的组成;虽然法律并不规定道德,立法却产生道德;当立法权力消沉时,道德也在败坏中,但是此时,督察官的评判已不能弥补法律力量的空白了。

从这一点可以推论,督察官制只对维持道德有用,而无助于道德的恢复。在法律还有其活力时才可设立督察官制,因为一旦法律失去活力,一切都失去了希望;当法律自身没有了力量,合法的一切权力也都失去了力量。

通过防止观念的腐蚀,用明智的使用保持观念的正直,有时甚至是在其不确定时将之决定,督察官制维护着道德。在决斗中助手的使用,一度在法兰西王国是热门的时尚,但后来被皇室诏书禁止如下:“至于那些胆怯得非要决斗助手的人…”这一判断和民众的判断相结合,舆论立刻就被决定下来。但是,同一个皇室诏书试图建立另一个观念,认为进行决斗是胆怯的行为-这本是正确的,但有违于世俗观点-公众嘲弄了此一宣布,因为他们已经对此事务形成了自己的评判。

我已在别处说了【原注1】,既然公众舆论没有任何限制,在代表舆论所立的法庭上就不应该有任何限制的痕迹。我们不能过分崇拜这种为罗马人使用过而斯巴达人更擅长的技巧,现代世界已完全地失去它。

从前有一个寡德的人向斯巴达议会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五人监察院(ephor)不予理睬,只是让另一个德高望众的公民重新提出同一建议。不必对任一方加一言赞美或责备,对一方这是多大的荣誉,而对另一方多大的羞辱啊!有些来自撒慕斯【原注2】的醉汉曾弄脏了五人监察院的法堂,第二天公众法令授予撒慕斯人可以肮脏的特权。实际上的惩罚也比这样的免罚来得轻微。当斯巴达宣告什么是正当或不正当,希腊人就不会再反驳它的评判。-------【原注1】在这一章中,我只是暗示了我在《给阿尔兰博特先生的信》中详细讨论的内容。【原注2】他们是来自另一个岛屿,我们语言的精致禁止我写出它的名称。(译者:这些岛屿是Chios,卢梭拒绝写出它,是因为它接近法文chier。)【译注1】督察官制(Censorship)在现代的含义是检查制度。因为卢梭讨论的是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机构,我把它译成督察官制,对应督察官(censor)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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