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的组成部门间没能建立精确的比例关系,或者当它们的关系因不可控的原因而不断变化,可以建立一个独立于其他部门的政府机构来恢复每一元素的正常关系,并成为一个中介,联接统治者和人民,或者统治者和主权者,如果需要,同时拥有上述两项功能。
这一实体,我称之为护民官制(tribunate),它是法律和立法权的保卫者。它有时反对政府来维护主权者,比如古罗马的保民官(tribune),有时它支持政府而反对人民,如现在的威尼斯十人委员会,有时它维持双方的平衡,如斯巴达的五人监察院(ephors)。
护民官制不是共和制的组成部分,不应享有任何立法和行政权力,但也正因为这一点它自身的权力比两者都大,因为,它虽然不能做任何事情,但是它可以阻止一切的进行。作为法律的保护者,它比执行法律的统治者和制定法律的主权者都更为神圣而为人尊崇。这在罗马是显而易见的,总是鄙视整个人民的傲慢的贵族,被迫屈从于一个既非赞助人又非司法官的普通官员。
明智的不温不火的护民官制是对良好宪政的最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如果它的权力有一丝多于它应有的范围,它就会扰乱整个国家。在另一方面,软弱并不是它的本性,只要它还存在,它的状况就永远不会劣于其应有的状况。
当护民官员篡夺了它本应只是约束的行政权力,或是试图制定它本应只是保护的法律,护民官制堕落成暴政。五人监察院的巨大权力,在斯巴达还保持着它的道德时并没有什么危险,一旦其道德开始堕落,它加速了腐化的进行。这些篡位暴君谋杀阿吉斯(Agis)的血债,为他的继承人讨还。这两桩罪行和对五人监察院的惩罚,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在克里欧弥奈(Cleomenes)之后,斯巴达就不值一提了。罗马以同样的方式走向灭亡:保民官逐渐篡夺了过分的权力,最后在为自由而制定的法律协助下,成为帝国制消灭自由的的卫士。至于威尼斯的十人委员会,它是血腥的裁判所,为贵族平民同样地憎恨;它远不是崇高地保护法律而是把法律贬低,它只不过是没人敢承认的卑鄙的打击手段。
如同政府一样,护民官制随人数增加而变得软弱。当罗马人民的保民官试图把人数加倍,由原来的两人增加到后来的五人时,元老院予以支持,自信可以利用其中一些人去控制另一些人,不幸后来这都如其所愿地发生了。
尽管政府还没有发现,为防止如此可怕的机构篡权,最好方法是只让它周期性的存在,限定一定的间隔,其间机构解散。这些间隔不能隔开太长,以免滥权得以生根,它可以由法律固定下来,使其在需要的时候通过特殊命令将任期缩短。
据我看来,这样的安排没有什么不利,因为我已说过,护民官制不是宪政的一部分,可以将之暂停而不至于产生破坏。我看好象这样的安排也会卓有成效,因为新上任的官员不曾继承前任的权力,而只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译注1】tribunate,原是保民官制度的意思,在此翻成仲裁机构好象更切合原文,而且又能为现代人理解。这里的护民官制,不是美国三权分立的那种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