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问,个人本无权抛弃自己的生命,他又如何有权把这样的权利转移给主权者?并不是这个问题太难回答了,而是这个问题问的方法不对。每个人都有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冒生命危险的权利。当人为了逃避火灾而从窗口跳出时,难道别人会说这是自杀吗?难道能指责在海难中死去的人犯罪,就因为他早知海上的危险吗?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为了这一目的,人也就必须有相应的手段。这里的手段是和危险以至生命损失分不开的。任何人如果要保障自己而牺牲他人,他也就必须在需要的时候也为他人牺牲生命。当法律要公民冒一定的危险,公民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了;当政府说为了国家你必须献身,他也只得杀身成仁,因为这是他一直在安全中生活的条件,因为他的生命已不再是一种天然产物,也是国家的有条件的许可。
刑事犯罪的死刑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看待。为了不成为谋杀的受害者,每个人就必须同意,一旦他自己成了谋杀犯,他就得偿命。这远不再是放弃生命了,而是他认为这是使生命更安全的方法;我们可以假定契约各方没人自愿上绞架。
更进一步,每个刑事犯罪都是在攻击破坏社会权利,这种犯罪,使他成为国家的反叛和出卖者。违法,他也就不再是国家一员,甚至是向国家挑战了。国家的生存因此不再和他的生存相容,两者必去其一。当刑事犯死刑时,他不是公民,而是公敌。他的刑审判决宣告了他破坏了社会契约而不再是国家的一员。既然他曾一直是国家一员,至少是生活在其国土上,他就必须和它割断一切联系,或者作为公约破坏者而驱逐出境,或者作为公敌而死亡;因为这样的敌人不是一个法人而是真实的人,在此情形下,战争的权利是杀伤击毁对方。
但是,有人会说,刑事犯罪的惩罚是一个特殊行为。不错,因此它是在主权者功能之外的;它是主权者能够授予但不能自己执行的权利。我的理念是自恰的,我只是没有一次性说明白而已。
频繁的处罚是政府软弱或懒惰的表现。每个过失者都可能在某些事物上成为有用的人。如非他的饶恕意味着危险,他就不应被处死,哪怕是为了杀一儆百。
至于赦免权,依法被裁决有罪的人免于惩罚,这是超出法官和法律而属于主权者的特权。但是此权定义不清,使用它的场合是很少的。在一个治理有成的国家不会有太多的惩罚,不是因为经常的赦免,而是因为少有犯罪。只有在国家消亡时,犯罪会太多却大多不会受罚。在共和制罗马,元老院和执政官不曾动用过赦免权,人民自己也不这样做,虽然他们常常更改自己的主张。频繁的赦免预示着罪犯不久就可不再需要得到赦免,每个人都知道将会发生的事情。但是我的心已在不满地约束我的笔;让我们把这个问题留给真正正直的人去讨论罢,他得从无过失,自己永远不需要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