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庚戌正月至六月 (2)

作者:徐枕亚    更新时间:2014-12-15 15:38:14

梨嫂之死,一半为君,一半为妾。妾深痛之,君亦当深痛之。顾妾所不解于君者,妾与君无系属,君何为允梨嫂?以姻事允之以慰其心,犹可说也,既允之后,又何为不能承顺,意见纷岐,而陷梨嫂于不堪之境?岂君之存心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耶?

妾今所言,非敢怨君,实深痛梨嫂之死,遂不觉多所冒渎。多情如君,回首前尘,当亦甘受妾责而无怨。今梨嫂死矣,妾家零落之况,君亦知之。此后穷老孤儿,将何所托?且梨嫂遗书中,所望君于死后者又何在?想君为志士,亦为端人,终必有以自处而处人矣。

至妾身已为傀儡,妾心亦等死灰,与君名义虽在,缘会终虚,恐不久亦且从梨嫂于地下。君其行矣,不劳置念也。梨嫂绝命书二纸,一以遗君,一以遗妾,兹并附呈祈察。

崔氏筠倩上言。

梨影遗余书曰:

嗟乎霞君!妾今别矣。濒死之际,未能忘君,挣一丝余气,留数语以遗君。

方妾力疾下笔时,想君犹含情忆远,痴望天涯,而祝意中人之平安无恙也。妾在世之日,百无可乐,蓄死志也已久,今更不能少待。

嗟乎霞君!妾死乐也,君宜勿为妾悲。以君平日遇妾之厚,骤闻妾死,必痛不欲生。所望君事过之后,即便忘怀,而尽君所应为之事,是即所以慰妾。至于过情之恸,或至伤身,一念之痴,相从地下,置人生大事于不顾,果若是者,则君且误妾于死后,而妾之死亦为徒死。此则妾在九泉之下,一灵不昧,终望君能自悔悟,不至轻出乎此也。

筠姑才德,胜妾十倍,将来君家庭幸福,何可限量。兰闺静好之余,不忘媒妁,以心香一瓣,泪酒半盂,遥酬妾于花飞春尽之天。魂兮有知,定当追逐东风,来格来飨。

然妾所望于君者,更有一事。君怀才未遇,值此时艰,正宜出为世用。曩昔以此劝君,君不为动。今妾死而情丝已断,自当努力进行,以图不朽之业。若仅奄奄忽忽,享庸福以终,则妾之阴魂,虽慰而犹未尽慰也。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惟君鉴之。

四月二十四日梨影绝笔。

梨影遗筠倩书日:

余有隐事,不能为妹言。但此事于妹终身颇有关系,不为妹言,则负妹滋甚,而余罪将不可逭。今余将死,不能不将余心窝中蓄久未泄之事,为妹倾筐倒箧而出之,以赎余生前之愆。而事太秽琐,碍难出口,欲言而噤者屡矣。

余病已深,自知去死非远,而此事终不能秘妹,不能与妹明言,当与妹作笔谈。今余握管书此,即为余今生拈弄笔墨之末次。余至今日,甚悔自幼识得几个字也。仅草数行,余手已僵,余眼已花,余头涔涔,而余心且作惊鱼之跳,余泪且作连珠之溅矣。天乎!

余于未言之先,欲有求于妹者一事,盖余之言不能入妹之耳,妹将阅之而色变眦裂,尽泯其爱我怜我之心,而鄙我恨我,日:若是死已晚矣。余不能禁妹之不恨我,妹果恨我,余且乐甚。盖恨我愈甚,即爱我益深。余无状,不能永得妹之爱,亦不敢再冀妹之爱。余死后之罪孽,或转因妹之恨我,冥冥中为之消减。故余深望妹之能恨我也。

此事为余一生之误点,实亦前世之孽根。余虽至死,并无悔心。不过以事涉于妹,以余一人之私意,夺妹之自由,强妹以所难,此实为余之负妹处。

至今思之,犹不胜懊恼也。然余当初亦为爱妹起见,而竟以爱妹者负妹,此余始料所不及也。余今以一死报妹,赎余之罪,余死而妹之幸福,得以保全矣。

妹乎?此一点良心,或终能见谅于妹乎!

余书至此,余心大痛,不能成字,掷笔而伏枕者良久,乃复续书。余死殆在旦暮间矣,不于此时将余之心事掬以示妹,后将无及,故力疾书此。妹阅之,当知余之苦也。余自求死,本非病也,而家人必欲以药苦我,若以余所受之苦为未足者,余不能言,而余心乃益苦。

妹以余病,爱护倍至,日夜不肯离。余深感妹,而愧无福以消受妹之深情,欲与妹言,而未能遽言,余心之苦,乃臻至极点。余因欲报株,而反以累妹,余之罪且将因之而增加。眼前若是其扰扰,余死愈一日不可缓,而此书乃愈不能不于未死之前,忍痛疾书,然后瞑以待死。

余年花信,即丧所天。寂处孤怖,一空尘障。缕缕情丝,已随风寸断。薄命红颜,例受摧折。余亦无所怨也。孰知彼苍者天,其所以折磨我者,犹不止此,复从他方面施以种种播弄,步步逼迫,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已。余情如已死之灰,而彼竭力为之挑拨,使得复燃;余心如已枯之井,而彼竭力为之鼓荡,使得再波。所以如此者,殆使余生作孀雌,尤欲余为冤鬼,不如是不足以死余也。

自计一生,此百结千层至厚极密之情网,出而复入者再。前之出为幸出,后之入乃为深入。既入之后,渐缚渐紧,永无解脱之希望,至此余身已不能自主,一任情魔颠倒而已。余之自误耶?人之误余耶?余亦茫然。

然无论自误被误,同一误耳,同一促余之命耳。

今已有生无几,去死匪遥,彼至忍之天公与万恶之情魔,目的已达,可以拍掌相贺。然余也前生何孽?今世何愆?而冥冥中之所以处余者,乃若是其惨酷也!

此事首尾情节,颇极变幻,此时余亦不遑细述,妹后询梦霞,可得其详。令欲为妹言者,余一片苦心,固未尝有负于妹耳。

妹之姻事,余所以必欲玉成之者,余盖自求解脱,而实亦为妹安排也。事成之后,妹以失却自由,郁郁不乐,余心为之一惧。而彼梦霞,复抵死相缠,终不肯移情别注,余心更为之大惧。

盖余已自误,万不可使妹亦因余而失其幸福。而欲保全妹之幸福,必先绝梦霞恋余之心。于是余之死志决矣。移花接木,计若两得,令乃知用心之左也。

上所言者,即余致死之由。然余幸无不可告妹之事,偶惹痴情,遽罹惨劫。此一死非殉情,聊以报妹,且以谢死者耳。余求死者非一日矣,而今乃得如愿。

余死而余之宿孽可以清偿,余之余情可以抛弃。以余之遭遇,真可为普天下古今第一个薄命红颜之标本,复何所恋而宝贵其生命哉?

妹阅此,当知余之所以死,莫以余为惨死之人,而以余为乐死之人,则不当痛余之死,惜余之死,且应以余得及早脱离苦海而为余贺也。余固爱妹者,妹亦爱余,姑嫂之情,热于姊妹。十年来,耳鬓厮磨,兰闺长伴。妹无母,余无夫,一样可怜虫,几为同命鸟。

妹固不忍离余而去,余亦何忍弃妹而逝哉?然而筵席无不散之时,楸枰无不了之局,余已作失群之孤雁,妹方为出谷之雏莺。青兰秋菊,早晚不同;老干新技,荣枯互异。余之乐境已逐华年而永逝;妹之乐境方随福命以俱长。

则余与妹之不能久相与处者,命也,亦势也。然余初谓与妹不能长聚,而孰知与妹竟不能两全也。今与妹长别矣,与使余忍耻偷生,而使妹之幸福因以减缺,则余虽生何乐?且恐其苦有更甚于死者。盖此时妹之幸福之完全与不完全,实以余之生死为断。余生而妹苦,余亦并无乐趣,无宁余死而妹安,余亦可了情痴也。

余言至此毕矣,尚有一语相要。余不幸为命所磨,为情所误,心虽糊涂,身犹干净。今以一死保全妹一生之幸福,妹能谅余苦心,幸为余保全死后之名誉也。

至家庭间未了之事,情关骨肉,妹自能为余了之,毋烦余之喋喋矣。

嗟乎梨影!汝竟为余而死耶?余诚误汝,又安惜此苦吟憔悴之身而不为汝殉耶!顾殉非汝愿,则余又何敢不留此余生,以慰汝重泉之望。

然读筠倩之书,因汝死而悲观之念愈深,恐余即欲勉为其难,而人终不余谅也,则余复何以慰汝?筠倩之书,余欲答之而无从下笔。

淹留数日,余兄剑青自闽归吴,奉母命来迓余矣。余亦以伤心境地,不愿复留,遂与兄俱返。去时筠倩固犹无恙也。

梨影之死,余家人亦皆闻而痛之,而叹悯之余,转生欢慰,以吉期在即,皇皇焉为余措备一切。时或以不入耳之言,来相劝勉。余亦任之,此一时之心情,真有所谓求生不能求死不得者矣。乃至六月十八日,而筠倩之噩耗又至。

梨影之死,尚在余意中。筠倩之死,实出余意外。忆彼前遗余书中,有从梨嫂于地下之语,余以为一时愤激之词,不料其今果实践。

恶耗重来,余宁无痛!顾悲极而转为彼庆,庆彼乃得先余与梨影携手泉下,而女儿家清净之身,终未为龌龊男子所污也。

惟家人惊闻此耗,顿使一片欢情化为冰雪。余欲复往吊,母不能阻,则嘱余兄伴余往。

至则知筠倩自余行后,旋病失血,于十七日殁。因酷热不能久待,即日成殓矣。

嗟嗟!桃夭未赋,昙花遽伤。嫁衣改作殓装,新郎翻为吊客。生时未接一言,死后亦悭一面。天下奇痛之事,宁有过于是者!

然不幸如余,合偿此报。彼崔氏之人何辜,因余而丧乱叠遭,历家破人亡之惨。崔翁哭妇之余,复哭爱女;鹏郎失母之后,更失贤姑。此后扶持爱护,又恃何人?孤苦伶仃,益难设想。余至此尤不能不自恨己之误人甚也。

筠倩葬事既竟,余即惘惘随阿兄俱归。忆当时秋儿曾以筠倩临终时留下之日记数页遗余,昏迷之际,未遑竟阅。归后乃更出而阅之,忍痛记其文曰:六月初五日。自梨嫂死后,余即忽忽若有所失。

余痛梨嫂,余痛梨嫂之为余而死。余非一死,无以谢梨嫂。今果病矣。此病即余亦不自知其由。然人鲜有不病而死者。余既求死,乌得不病?余既病,则去死不远矣。

然余死后,人或不知余之所以死,而疑及其他,则余不能不先有以自明也。自今以往,苟生一日,可以扶枕握管者,当作一日之日记。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此方方之砚,尖尖之笔,殆终成为余之附骨疽矣。

初六日。自由自由,余所崇拜之自由,西人恒言:不自由,毋宁死。余即此言之实行家也。忆余去年此日,方为鹅湖女校之学生,与同学诸姊妹,课余无事,联袂入操场,作种种新游戏,心旷神怡,活泼泼地,是何等快乐!有时促膝话心,慨家庭之专制,愤社会之不良,侈然以提倡自由为已任,是又何等希望!

乃曾几何时,而人世间极不自由之事,竟于余身亲历之。好好一朵自由花,遽堕飞絮轻尘之劫,强被东风羁管,快乐安在?希望安在?从此余身已为傀儡,余心已等死灰。鹅湖校中,遂绝余踪迹矣。

迄今思之,脱姻事而不成者,余此时已毕所业,或留学他邦,或掌教异地,天空海阔,何处不足以任余翱翔?余亦何至抑郁以死?

抑又思之,脱余前此而不出求学者,则余终处于黑暗之中,不知自由为何物,横逆之来,或转安之若素,余又何至抑郁以死?而今已矣,大错铸成,素心莫慰。哀哀身世,寂寂年华。一心愿谢夫世缘,孤处早沦于鬼趣。

最可痛者,误余而制余者,则出于余所爱之梨嫂,而嫂之所以出此者,偏又有许多离奇因果,委屈心情,卒之为余而伤其生,此更为余所不及知而不忍受者。

天乎,天乎!嫂之死也至惨,余敢怨之哉?

余非惟不敢怨嫂,且亦不敢怨梦霞也。彼梦霞者,亦不过为早颠倒而不能自主耳。梨嫂死,彼不知悲痛至于胡地矣!烦恼不寻人,人自寻烦恼矣。可怜虫,可怜虫!何苦!何苦!

初七日。余病五日矣。余何病?病无名,而瘦骨棱棱,状如枯鬼。久病之人,转无此状。余自知已无生理矣。

今晨强起临窗,吸受些儿新空气,胸膈间稍觉舒畅,而病躯不耐久立,摇摇欲坠,如临风之柳,久乃不支,复就枕焉。举目四瞩,镜台之上,积尘盈寸,盖余未病之前,已久不对镜理妆矣,此日容颜,更不知若何憔悴!恐不能与帘外黄花商量肥瘦矣。

美人爱镜,爱其影也。余非美人,且已为垂死之人,此镜乃不复为余所爱。余亦不欲再自见其影,转动余自怜之念,而益增余心之痛也。

初八日。昨夜又受微寒,病进步益速。寒热大作,昏不知人。向晚热势稍杀,人始清醒。老父以医来,留一方,家人市药煎以进,余乘间倾之,未之饮也。

夜安睡,尚无苦。

初九日。晨寒热复作,头涔涔然,额汗出如绪。

余甚思梨嫂也。梨嫂善病,固深领略此中况味者,卒乃脱离病域,一瞑不视。余欲就死,不能不先历病中之苦,一死乃亦有必经之阶级耶?死非余所惧,而此病中之痛苦,日甚一日,余实无能力可以承受也。嫂乎!阴灵不远,其鉴余心,其助余之灵魂与躯壳哉。

初十日。伤哉,无母之孤儿也!人谁无父母?父母谁不爱其儿女?而母之爱其所生之儿往往甚于其父。

余也不幸,爱我之母,撇余已七年矣。茕茕孤影,与兄嫂相依,乃天祸吾宗。阿兄复中道矢折,夫兄之爱余,无异于母也。母死而爱余者,有父、有兄、有嫂,兄死而爱余者,益寥寥无几矣。岂料天心刻酷,必欲尽夺余之所爱者,使余于人世间无复生趣而后已。未几,而数年来相处如姊妹之爱嫂,又从母兄于地下叙天伦之乐矣。

今日余病处一室,眼前乃无慰余者。此幽邃之曲房,几至终日无人过问,脱母与兄嫂三人中有一人在者,必不至冷漠若此也。余处此万不能堪之境,欲不死殆不可得。

然余因思余之死母,复思余之生父。父老矣,十年以来,死亡相继,门户凋零,老怀可云至恶。设余又死者,则欢承色笑,更有何人?风烛残年,其何能保?余念及斯,余乃复希望余病之不至于死,得终事余之老父。而病躯萎损,朝不及夕,此愿殆不能遂。

伤哉余父!垂老又抱失珠之痛,其恕儿之无力与命争也。

十一日。医复来,余感老父意,乃稍饮药,然卒无效。老父知余病亟,频入视余,时以手按余之额,觇冷热之度,状至忧急。余将死,复见余亲爱之父,余心滋痛矣。

十二日。今日乃不能强起,昏闷中合眼即见余嫂,岂忆念所致?抑精诚所结耶?泉路冥冥,知嫂待余久矣,余之归期,当已不远。余甚盼梦霞来,以余之衷曲示之,而后目可瞑也。余与彼虽非精神上之夫妻,已为名义上之夫妻。余不情,不能爱彼,即彼亦未必能爱余。

然余知彼之心,未尝不怜之、惜之也。余今望彼来,彼固未知余病,更乌能来?即知余病,亦将漠然置之,又乌能来?余不久死,死后彼将生若何之感情,余已不及问。以余料之,彼殆无余泪哭其未婚之妻矣。

余不得已,竟长弃彼而逝,彼知之,彼当谅余,谅余之为嫂而死也。

十三日。余病卧大暑中,乃不觉气候之炎蒸。余素畏热,今则厚拥重衾,犹嫌其冷。手抚胸头,仅有一丝微热,已成伏茧之僵蚕矣。医复来,诊视毕,面有难色,踌躇良久,始成一方,窃嘱婢媪,不知作何语,然可决其非吉利语也。是日老父乃守余不去,含泪谓余曰:“儿失形矣,何病至是?”余无语,余泪自枕畔曲曲流出,湿老父之衣襟。痛哉!余心实不能掬以示父也。

十四日。余病甚,滴水不能入口,手足麻木,渐失知觉。喉头干燥,不能作声。痰涌气塞,作吴牛之喘,若有人扼余吭者,其苦乃无其伦。老父已为余致书梦霞,余深盼梦霞来,而梦霞迟迟不来。余今不及待矣。

余至死乃不能见余夫一面,余死何能瞑目!余死之后,余夫必来,余之日记,必能入余夫之目,幸自珍重,勿痛余也。余书至此,已不能成字,此后将永无握管之期。

梨影之死,余不遽殉者,以有筠倩在也。今筠倩复殉梨影而死,则余更多一可殉之人。梨影之死余致之,筠倩之死亦余致之。余不殉梨影,亦当殉筠倩,以一身而殉两人,此死宁复不值?余意已决,则援笔书筠倩日记之后曰:此余妻之病中日记也。余妻年十八,殁于庚戌年之六月十七日。此日记绝笔于十四,盖其后三日,正病剧之时,不复能作书也。余闻病耗稍迟,比至,已不及与余妻为最后之诀别。

闻余妻病中,日望余至,死时尚呼余名,此日记则留以贻余者。余负余妻,余妻乃能曲谅余心,至死不作怨语。余生无以对之,死亦何以慰之耶?无才薄命不祥身,直遣凶灾到玉人。一之为甚,其可再乎?

余妻之死,余死之也。生前担个虚名,死后沦为孤鬼。一场惨剧,遽尔告终。余不能即死以谢余妻,余又安能不死以谢余妻?行矣,行矣!会有此日,死而有知。离恨天中,为余虚一席可也。

余归后如醉如痴,不言不笑。余母见状,深滋危惧,则禁余出门。而余之迷惘乃愈甚。余兄知余意所在,从而劝余曰:“弟欲觅死,何虑无就死之地?时局如此,正志士以身报国之秋,死一也,殉情而死,与殉国而死,轻重之相去,何可以道里计。且梨影遗书,不愿弟享庸福,筠倩亦以自处勖弟。弟今轻于一殉,实非死者之志。吾为弟计,弟其东乎?”

余闻言顿悟,则亦允之。静庵时来视余,亦赞成是议,与余兄为余筹措东游之费。适石痴返国,悯余所遭,遗书相慰。

余即与之相约同行。

今距行期只二日矣,忽效乘风宗悫,空为万里之游,不作矢死乔生,觅到九泉之下。挟余长恨,飞渡扶桑,此后寸心,更难自信。梨影耶!筠倩耶!魂兮有知,应化作旋风,随余所适,而视负心人之终归何所也。

评曰

《玉梨魂》叙梨娘之死,为己酉除夕,实为全书之大误点。

《泪史》即为正此误点而作,故又有此章之补叙。

此章所载诗词,其七十余首,《玉梨魂》录入者,仅有四律五绝,而计时均误。

此章梦霞与梨娘又见三次,计前后共有六次见面。与筠倩则终无一面,缘亦刻矣。

梨娘死志早决,其未死前种种示意,梦霞均于死后悟之,情景逼真。

梦霞恋情忘母,致其母有致梨娘一书,而促梨娘之死,不孝不义,吾不能为梦霞恕矣。

梦霞重赋《木笔》二律,语语伤心。梨娘读之,知其终不能与筠倩相合,而死志乃益决,和诗不终,何其痛也!

梦霞续赋两绝亦痛绝,亦知伤心之梨娘将何以堪?而一弹再鼓之不已耶!此一诗笺,实于催命符同其效用。

梦霞末次所呈二律,心事已和盘托出,梨娘更以何语相酬?

更有何术避死?

《石头记》无宝玉祭黛玉文,为全书缺陷。《泪史》无梦霞祭梨娘文,亦为全书缺陷,顾此文实难于下笔,阅者多有情人,能为拟作一篇以慰芳魂乎?著者为梨娘馨香祝之。

何母遗书,为《玉梨魂》所无。此书措词,婉而多讽,口吻逼肖,梨娘答书亦称,而悲痛之深,过于流涕。其感人处,却在哀而不艳。

明知其必死而不能救,此痛宁复有底。不痛之痛,乃是深痛。梦霞所有哭梨娘之眼泪,盖悉驱之向腹内倒流,至月明人静时,使得尽情一泄,呜呼痛哉!

秋儿忠于梨娘,故若有不谦于梦霞,梦霞受其冷淡,而绝无忤意,毕竟多情。

筠倩遗梦霞书,梨娘遗梦霞书,《玉梨魂》皆未载。筠倩之书,怨而不怨,梨娘之书,不怨而怨,若此者可以怨矣。读梨娘遗筠倩之书,可想见其死时之苦,在梨娘欲以慰筠倩之心,而孰知又以此促筠倩之命也!

梦霞之于筠倩,若有情若无情,终身未能忘情。使筠倩不死者,或尚能如梨娘之嘱,以安生而慰死。惜哉筠倩,死更冤矣!

梦霞两闻凶耗,两作吊客,惟一再恨己之误人,至此地位,舍一恨固无他法,然岂一恨所可了哉!其后从剑青之劝,东渡以图事业,死者之心慰矣。而崔翁、鹏郎,置不一顾,吾于梦霞,终不能无责焉!

筠倩日记中,时时不忘老父。自知其不可死,而卒不免一死。崔翁双袖龙钟,叠遭两人之丧,而并不知其致死之由。梦霞虽终以一死报两人,其能告无罪于此翁哉!

梦霞书筠倩日记后数语,自是真心吐露。若并此而无之,则梦霞直万古之忍人耳,焉得谓之情人!

剑青之劝,迎机而入。石痴之返,会逢其适。复加以静庵之赞助,无三人则梦霞东渡之举,必不实行。故书中叙此三人,实为宾中之主。

收束数语,知梦霞原欲即以身殉,东渡之举,尚非所愿,固当时应有之意。而梦霞之所以为梦霞,亦即于此处见之。

版权方授权华语文学发布,侵权必究
(快捷键←)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快捷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