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为手段求得永生。因之,它的一切规定应当有助于这个目的,教会的全部法规也应以此为限。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强力。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
但是,这里可能要问:如果教会法规竟因此而毫无强制性的权力,那它又要靠什么样的手段来建立呢?我的回答是:必须通过与事物本质相适合的手段来建立。至于那些外表上对法规的确认和遵守,如果并非出于内心的赞同和坚信,是完全无用的和无益的。使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训诫和勉励。如果经过这些手段仍不能使违反者改邪归正,那就没有别的办法可循,只好将这种没有希望挽救的顽固者逐出教会。这是教会最大的、也是最后的一项权威。对于被开除者,教会除与之断绝关系外,不能再进行其他惩罚,受罚者不再是那个教会的一员。
在解决了上面这些问题之后,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种宽容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多大及其对每个人的要求是什么。
首先,我认为,任何教会都决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仍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的条件,也是教会的一项契约;如果容忍这种违法行为而不加任何责罚,教会便会立即解体。尽管如此,在所有这类场合下都必须注意:在宣布和执行革除教籍的决定时,不得对被除名者使用粗鲁的语言或行动,使他们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因为(如前文经常谈及的)一切强制性权力只属于官长,任何个人除非为了反对非正义暴行而进行自卫,任何时候都不得使用暴力。革除教籍没有、也不可能剥夺被除名者先前占有的任何世俗财产。所有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并受官长的保护。革除教籍权力只包括:宣布教会关于革除教籍的决定,从而断绝教会与被开除者之间的关系;关系一经断绝,被开除者便不能参加教会对其成员开放的某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任何人不得以公民权利参加。教会牧师在举行圣餐礼时,不再发给被开除者面包和酒,是因为这些东西是用别人的钱买来的,所以这样做并不侵害他的公民权利。
其次,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并不是宗教事务。无论他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都不得对他使用暴力或予以伤害。不,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为伸张正义而采取的狭隘措施,还必须以仁爱、慈善和自由作为补充。这是福音书所指示的,理性所引导的,也是我们生而具有的自然身份要求于我们的。如果有谁从正路误入歧途,那是他自己的不幸,并未有损于你。因此,你既然相信他将要在来世受罚,也就无须在今生的事情方面对他惩罚。
我所说的关于在宗教方面持不同见解的私人之间互相宽容的看法,依我的理解,也适用于具体的教会。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即使官长(象有时出现的情形那样)恰巧属于这个或那个教会时,亦无例外。因为公民政府不能授予教会以新的权利,教会也不能授权予公民政府;无论官长加入或脱离某个教会,教会依然和过去一样,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它既不因官长的加入而获得剑的权力,也不因官长的退出而丧失其教导权和革除教籍权。这是一个自发教会的不变的、根本的权利,即它有权开除任何违反其教规的会员;但教会不能因接纳任何新会员而取得对非会员的管辖权。因之,所有教会均象私人之间的关系一样,永远共同遵守和睦、平等和友好的准则,而不得以任何借口谋求超越或统治对方的权限。
为把事情说得更加明白,我们不妨举个例子。让我们以同在君士坦丁堡的亚美尼亚教会和加尔文教会为例。谁能因为二者之间由于在教义和礼仪上有所不同,而说一个教会有权剥夺另一教会会员的财产和自由(如我们在有些地方所见到的那样),同时让土耳其人站在一旁幸灾乐祸地观看基督教徒之间彼此互相残酷虐待呢?但是即令假设它们之中的某一方有权虐待另一方,我便要问:这种权力应当属于哪一方?又是基于什么样的权利呢?无疑,人们会回答说,正统的教会拥有管辖谬误的或异端的教会的权利。可是,这种似是而非的大话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每个教会对其自身而言都是正统的,而对其他教会则是谬误的或异端的。一个教会不论相信什么,它都认作是真理,并把与之相反的称为谬误。因此,这两个教会在关于教义的真理性和礼仪的纯洁性的争端中,双方都处于同等的地位;不论在君士坦丁堡或世界的其他地方,都找不到一位法官,可以根据他的裁决来解决这场争端。这类问题的裁决和对谬误一方的惩罚,只能属于万人之上的最高法官。与此同时,让那些人们深刻反省一下:当他们粗野、傲慢地虐待那些并不从属于他们、而是别的主人之奴仆的人们时,即令不是在他们的谬误之上,也定然是在其傲慢之上又增添了不义行为,他们这样做是犯了多么穷凶极恶的恶行呀!
不仅如此,进一步说,假使事态能够表明争议双方之中的某一方是正确的,正统的教会也并不能由此而取得消灭对方的权利。因为不仅教会无权管理世俗事务,而且,火和剑也不是用以说服人们领悟真理、改正错误的恰当手段。尽管如此,我们仍不妨假定官长倾向于某一方并把剑柄交与他们手里,于是他们(在官长的赞同下)便可以随心所欲地惩罚对方。可是,谁能认为基督教会能够从一个土耳其苏丹手里取得统治其教友的任何权利呢?异教徒自己尚且没有只是因为信仰不同而惩罚基督教的权利,当然也不可能授予任何基督教会以这样的权威,更不可能授予他们连他们自己也还没有的权利。这就是在君士坦丁堡的情形。在所有基督教王国,道理都是一样。民事权力在各地都是相同的。这种权利即使操在基督教君王手里,也不可能比它操在异教徒手里时授以教会以更大的权威。就是说,谁都没有这样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