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宗教问题上持有异见的人实行宽容,这与耶稣基督的福音和人类的理智本来完全一致,有些人们对于如此透彻精辟的见解,竟如此愚盲,无视它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真是令人吃惊。这里,我不愿对一些人的傲慢和野心,或另一些人的偏激和狂热多所指摘。这些也许是人类难以完全避免的过错。然而,有些人虽然在反常情绪的支配下干下了这些劣迹,却没有一个人不想用虚伪的色彩把自己掩饰起来,骗取别人的赞许,免于承担罪责。但是,为了使一些人不得以关心公众福利和维护法律为名来掩饰其反基督教的残忍和迫害他人的真意;为了使另一些人也不得以宗教的名义为其自由主义和放荡行为寻求赦免——一句话,为了使谁都不得以效忠于君王或竭诚礼拜上帝为幌子,欺骗自己,或欺骗他人。我以为下述这点是高于一切的,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便不可能告一结束。
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
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俱等外在物的占有权。
官长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地保护每一个公民属于今生的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如果有谁敢于违犯旨在维护上述所有权的、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其不法企图将会因为慑于惩罚而受到限制。惩罚包括剥夺或限制他的公民权利或财产,亦即在正常情况下,他原本可以而且应当享受的那些权益。但是,鉴于任何人都不愿遭受被剥夺其任何一部分财产的惩罚,更不愿意丧失自由和生命,所以官长是以他的全体臣民的力量为后盾,去惩罚那些侵犯任何他人权利的人。
既然官长的全部权力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而且其全部民事的权力、权利和辖制权仅限于关怀与增进这些公民权利,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因此,我以为下述各点理由是可以充分确证的。
首先,谁也没有责成官长比他人更多地来掌管灵魂的事。我可以用上帝的名义说,并未授予他这种权力。因为看来上帝从未把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威赐予任何人,致使他有权强迫任何人笃信他的宗教;也不能说人民赞同把这种权力交与了官长,因为谁都不会对自己的灵魂拯救弃之不问,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来决定取舍,无论他是国王,抑或是臣民,都不能由他来决定应该遵从何种信仰和礼拜。这是因为,谁都不能使自己的信仰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即便他想这样做也罢。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不论我们表示相信什么样的信仰、遵从什么样的外部礼拜形式,如果我们在自己的内心里不是充分确信前者为纯正的信仰,后者为上帝所喜悦,这样的表白和礼拜便毫无裨益,而且注定会成为我们灵魂拯救的巨大障碍。因为这样做,不仅没有通过礼拜赎免我们原有的罪过,反倒因为我们用看来会触犯上帝的方式去礼拜全能之主而增添了新罪,这就是对神圣陛下伪善和蔑视之罪。
其次,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悟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因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东西。监禁、酷刑和没收财产,所有这类性质的东西都不能改变人们已经形成的关于事物的内在判断。
人们仍可以辩解说,官长可以用辩论的方式引导异端派领悟真理,从而使他们的灵魂得救。姑且同意这点。但是,这对官长和他人是共同的。在通过理性来指导、教诲和纠正谬误方面,官长当然可以做那些善良的人所应做的事。官长身分并未要求他放弃人道或基督教理。但是,劝说是一回事;命令又是一回事。晓之以论证是一回事;强之以刑罚则是另一回事。一个,只有民事权威才有权去做;至于另一个,则友善就是足够的权威。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规劝、勉励和说服谬误者,并通过说理引导他领悟真理。但是,颁布法律、要求服从和以刀剑进行强制,这些便不能属于他人而只能属于官长。基于上述理由,我断定,官长的权力是不能靠法律的威力来确立任何信条或礼拜形式的。因为法律若没有刑罚便不会有威力,而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是完全不合适的,因为它们无助于使人心里信服。如前所述,相信任何信条,遵从任何外部礼拜形式,除非表白信仰和举行礼拜仪式的人自己在内心里深信前者为真理、后者为上帝所领受,对于灵魂的拯救都是没有用处的。刑罚决不会使人产生这样的信念。只有启发和明证才能改变人们的见解,而肉体痛苦或其他任何外部的惩罚都是不可能使人得到启发的。
第三,灵魂拯救的事不可能属于官长掌管,因为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因为真理只有一个,到天国之路只有一条。如果人们除法庭规定的宗教外别无其他可循,而又不得不放弃自己理性的启示,违背自己良心的指示,盲目地逢迎统治者的旨意,去屈从于在其出生国中或因迷信或因愚昧和野心而偶然建立起来的教会,又怎能指望把更多的人们引进天国呢?
在关于宗教的众说纷纭、互相矛盾的看法上,世上的君主们也象他们在世俗利益上那样,分裂为许多派,于是到天国的狭窄之路变得更难寻找了。其结果,将会只有一国走的是正道,世界其他国家的臣民,便都不得不跟着他们各自的君王走向毁灭之途了。而且,人们究竟是享受永生的幸福,还是蒙受无尽的苦难,似乎都要靠出生地来决定,这就更加荒唐和不合神意了。
虽然仍可以列举出其他一些理由来说明我们的论点,但是我以为,仅据上述理由便足以得出结论: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有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
下面就让我们来谈谈什么是教会。我认为,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
我说教会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是因为任何人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某一教会。否则,父母的宗教信仰势必象他们的世俗财产一样,可以凭借财产继承权而转归自己的子女;那样,每个人都将像他占有土地的方式和期限一样而拥有他的信仰了。难道还有什么能比这更荒唐的吗?所以事情只能是这样:谁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教会或宗派,但每个人都自愿地加入某个教会,因为他确信在其加入的那个教会里,确实找到了为上帝所喜欢的表达信仰和礼拜的方式。既然期待得救是人们加入某个教会的唯一原因。因此,这也是他留在那个教会里唯一的理由。可是,如果这个人后来发现在其加入的那个教会里,或教义上有差错,或礼仪方式不适当,他为什么不可以象他自愿加入那样而自由退出呢?对一个教会会员说来,除了他对永生的确切期待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东西使他和教会联系在一起。因此,教会就是一个以此为宗旨的、由会员们自愿组合而成的团体。
下面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这种教会的权力是什么和遵守什么样的法规。
我说教会犹如任何一个团体一样,无论这个团体多么自由、松散,也无论它是基于多么偶然的因素而成立的——例如哲学家们为了交流学问,商人们为了做生意,或闲情逸致的人们凑到一起来对谈和讨论——倘若没有某种法则作为约束,并且大家都遵守这些法规的话,是决然不能维系一起而无不立即散伙的。比如,聚会的时间和地点须取得一致;入会与退会的原则须建立;以及成员等级的区分和正规程序的保持等诸如此类的事,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正如上面所指明的,既然会员们结成的这个教会是绝对自由和自发的,因此,其立法权必然不会一致同意授权的人。
或许有人会提出反对,认为任何一个团体,除非它有一个主教或长老,其权威是直接导源于使徒们本身,经过绵延不断的继承交递,一直延续到当今的主持者,否则便不能说它是一个真正的教会。
对此我要回答:首先,请他们出示那份教令,说明基督确曾向他的教会颁布过那项法律。而且,在这种事关重大的问题上,如果我要求所出示的教令,其词句必须是明确而肯定的,请任何人不要认为我态度不恭。因为基督曾明确向我们应许:(《马太福音》第18章第20节),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只要是奉他的名聚会,那里就有他在他们当中。这段话的含义与上述看法似乎正好相反。这样的聚会作为一个真正的教会来说是否还缺少点什么必要的东西,请您们去考虑。我认为,这对于灵魂拯救来说再也不缺什么东西了,对于达到我们的目的也完全足够了。
其次,我提请人们注意:即令在那些强调某一级教职必须神授和教职应当蝉联的人们当中,也存有巨大分歧。正是他们彼此间的分歧促使我们不得不慎重考虑。而这样的结果将使我们有自由去选择我们经过考虑认为是较满意的说法。
最后,倘若我有自由加入一个教会,而在这个教会里我确信,那些为救人灵魂所必须的事能够得以实现的话,我便可同意他们的看法,即他们可以有自己的教会主持者,而且这个人是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经过长时间继承蝉联的方法确立的。那样,各方面的人均可享有教会的自由,谁都不再有强加于自己的立法者,而是由人们自己来选择立法者。
但是,既然人们对纯正的教会那样关心,这里我想顺便向他们问一声:倘若规定入会条件应包括并且只包括象圣灵在《圣经》里所明确宣布的、对于灵魂拯救所必须的那些东西,不是更适合基督的教会吗?我请问:这比人们把自己随心所欲的解释强加于人,似乎只有他们具有神的权威,甚至利用所谓教会法规,把《圣经》里从未提及或至少没有明确规诫的东西宣布为信徒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不是更适合基督的教会吗?对于那些为了教会的目的而对基督为了永生加以摈弃的东西提出要求的人们说来,也许他们果真能够建立起一个适合他们自己的主张和利益的教会来。但是,我不懂得这种不是按照基督的例律建立起来的、并把基督有朝一日要纳入天国的人排斥在外的教会,怎样能够称为基督的教会?不过,这个地方不是不研究纯正教会标志的适当场合。我只是想提醒那些一本正经地为他们自己的教会法令而辩护的人们,以及那些不断地高声叫喊“教会!”“教会!”,就象以弗所银匠叫卖自己打制的月亮神银器一样的人们。我要提醒他们注意:福音书迭次宣布,基督的真正门徒一定要忍受迫害,但是说基督的教会应当去迫害别人,甚至以火和剑来强迫人们接受它的信仰和教义,这却是我在《新约》的任何章节里永远无法找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