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明史(2)

作者:赵翼    更新时间:2013-08-08 14:58:27

胡惟庸傳:惟庸與陳寧、涂節謀起事,洪武十三年正月,涂節上變告惟庸,帝大怒,命廷臣訊惟庸,詞連寧、節,廷臣言「節本預謀,見事不成,始上變,不可不誅。」乃誅惟庸、寧,并及節。是節本與惟庸同謀逆者也。

  然汪廣洋傳:洪武十二年十二月,中丞涂節言「劉基為惟庸毒死。」是節於未告變之前,已劾惟庸,則非素與惟庸同謀者矣!蓋惟庸恨其告變,而反誣以陷之耳。

  汪廣洋

  又廣洋傳:帝問惟庸毒劉基事,廣洋對曰「無有。」帝怒其朋欺,貶廣南,又追怒其在江西曲庇文正,在中書不發楊憲奸,乃賜敕誅之。是廣洋之死,以朱文正、楊憲二事也。

  而惟庸傳則云:占城貢使至,惟庸、廣洋不以聞,中官出見之,入奏,帝怒責惟庸、廣洋,未幾賜廣洋死。是廣洋又因匿貢使而死矣。

  二傳殊不畫一,匿貢使之事,惟庸、廣洋同罪,不應獨罪廣洋,則廣洋之死,究以文正、楊憲二案也。

  明祖晚年去嚴刑

  明祖懲元季縱弛,特用重典馭下,稍有觸犯,刀鋸隨之,時京官每旦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見草木子)法令如此,故人皆重足而立,不敢縱肆,蓋亦整頓一代之作用也。

  然其令李善長、劉基等定律,則又斟酌輕重,務求至當。洪武十八年,詔天下罪囚,刑部都察院詳議,大理寺覆讞,然後奏決。二十年,焚錦衣衛刑具,以繫囚付刑部。二十八年,又詔曰「朕起兵懲創奸頑,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後嗣止循律典,不許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臣下敢以請者,寘重典。」又嘗與懿文太子出郊,親指道旁荊楚,謂太子曰「古人用此為撲刑,以其能去風,雖傷不殺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兒當念之。」是帝未嘗不慎重刑獄。蓋初以重典為整頓之術,繼以忠厚立久遠之規,固帝之深識遠慮也。

  明祖多養異姓為子

  養異姓為子,始於唐之宦官,其後朱全忠、李克用、李茂貞、王建等亦用以創國。蓋群雄角立時,部下多易於去就,惟撫之為家人父子,則有名分以相維,恩誼以相浹,久之,亦遂成骨肉之親,以之守邊禦敵,較諸將帥尤可信也。

  明祖初起,以匹夫舉事,除一姪(朱文正)、一甥(李文忠)外,更無期功強近之親,故亦多養異姓子,幼而撫之,長即命偕諸將分守,往往得其力。

  何文輝傳云:周舍守鎮江,道舍守寧國,馬兒守婺州,柴舍、真童守處州、金剛奴守衢州,皆義子也。

  案周舍即沐英,少孤,從母避兵,母又死,太祖與高后憐之,撫為子,軍中亦呼沐舍。後以功復姓。

  道舍即何文輝,太祖初下滁州,得之,年十四,撫為子。

  馬兒即徐司馬,揚州人,年九歲,無所依,太祖養為子,後立功,亦復姓。

  柴舍即朱文剛,與耿再成同守處州,苗帥之亂,文剛欲聚兵殺賊,不及而死。

  金剛奴無考。

  又有朱文遜,史不傳其小字,亦以養子死太平之難。

  又平安傳:安亦太祖養子,少驍勇,力舉數百斤。

  沐英傳又言:太祖養子,凡二十餘人,今皆無考。

  明初徙民之令

  明祖初定鼎,嘗遷蘇、松、杭、嘉、湖民之無田者,往耕臨濠,官給牛、種,免賦三年。成祖亦徙太原、平陽、澤、潞、遼、沁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以實北平。

  用閒民耕曠土,固善政也。

  然明祖又嘗徙江南富民十四萬戶於中都,又命戶部籍浙江等九省及應天十八府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徙其家於京師,謂之富戶。成祖因之,亦徙直隸、浙江民二萬戶於京師,充倉腳夫,又徙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宛大二縣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日久貧乏逃亡,輒選其本籍殷戶補之。俱見食貨志,謂明祖初意,本效漢時徙民實關中之制,其後遂為厲階云。

  案黃潤玉以父在徙中,請以身代,官少之,對曰「父去日益老,兒去日益壯。」乃使之,旋舉順天鄉試。

  明分封宗藩之制

  明祖初定天下,分封諸子於各省、各府,蓋仿漢、晉、六朝及有元之制而參酌之,外以壯藩衛而實無事權,其有才者,如燕、晉諸王,或統兵以鎮邊塞,然不為例;其分封內地者,不過設三護衛,不致有尾大不掉之患。其用意亦深遠也。

  然其後日久而弊日甚,一在以王府之尊而居於外郡,則勢力足以病民;一在支庶蕃衍,皆仰給縣官,不使之出仕及別營生理,以至宗藩既困,而國力亦不支。

  考唐初亦封諸王於外,迨武后廢殺諸王後,開元以來,諸王皆居京師,而支庶得自奮於功名。如宗室為宰相者,至有十餘人。其出仕於外,如嗣虢王巨嗣、吳王祇,當國家寇亂時,俱能守郡掌兵,為國宣力。此法之最善者也。

  今觀明制,藩王之體統極尊,以極尊之體統處於外郡,

  則有如谷王橞奪民田,侵公稅,殺無罪人,藏匿亡命,長史虞廷綱諫,則誣以罪而磔之。

  又如伊王世子典多持官吏短長,不如旨,必搆之使去。至御史行部,不敢入城,要而笞之,官吏往來,率紆道疾過,猶使人追入,責以不朝,朝者亦辱以非禮。宮牆壞,奏請修築,則奪附近民居以廣其宮,索郎中陳大壯屋不肯,則使數十人從大壯臥起奪其飲食,大壯遂饑死。閱河南府城女子,選七百餘人,留尤麗者九十餘人,勒其家以金贖。

  宸濠未反時,亦強奪民間田宅子女,養群盜閔廿四、淩十一等劫財江湖間,有司不敢問。

  甚至楚宗華詆訐楚王華奎之案,以巡撫趙可懷庇華奎,楚宗人遂擊死可懷。

  此其恣橫無忌,肆害官民,皆由以藩王之尊,居於外郡,莫敢抗拒故也。

  而國家之所以防閑宗藩者,則又禁例太密。蓋自成祖以燕邸起兵得位,繼以高煦、寘鐇、宸濠先後謀不軌,遂設為厲禁,所以箝制之者無不至。

  明史諸王傳贊,謂出城省墓,亦須奏請。二王俱不得相見。

  今案襄王瞻墡自長沙徙封過安陸,見其弟梁王瞻,流連不忍去,臨別痛哭,謂「此生不得復見矣!」

  此二王不相見之制也。

  天順中,瞻墡奉旨入朝,英宗以其尊屬,特命歲時得與諸子出城遊獵。

  可見非特旨則不得出城也。

  弘治中,周太后思見其次子崇王見澤,特召之,倪岳奏「自宣德以來,除襄王一人朝外,無親王朝見之事。」乃不果召。

  萬曆中,鄭貴妃不欲其子福王之國,以留過李太后壽節為詞,太后曰「吾潞王亦可以壽節來乎?」(潞王,李太后次子,神宗親弟)

  此可見一受封,即入朝亦不得也。

  甚至土木之變,韓王子沖秋勤王赴京,亦以敕止之,寇入河套,沖秋願率子婿擊賊,亦不許。

  崇禎中,京師戒嚴,唐王聿鍵倡義勤王,反被詔切責,削為庶人,錮之鳳陽。

  是赴國家之急,亦不得也。

  而法之尤不善者,在乎支庶日蕃,徒仰歲祿而別無出仕及謀生之路,宗支既多窮迫,而國力亦以坐困。明史表序,謂親王或可自存,郡王至中尉空乏尤甚。

  蓋親王歲祿既多,(洪武九年,初定親王歲五萬石,鈔二萬五千貫,絹布鹽茶馬草各有支給。二十八年,更定親王祿猶萬石,郡王只二千石,鎮國將軍以下,以二百石、一百石遞減)其護衛軍及儀衛司、人役並樂戶之類,俸餉皆支於官,(楚王孟烷請納還兩護衛,以省國力是護衛餉給自官也。德王祐榕以儀衛司缺額,勾餘丁補之,巡撫邵錫檄「補充者勿給餉。」是儀衛司本給餉也。郡王有事用鼓吹,與親王別城居者,假鼓吹於有司;與親王同城者,假樂戶於長史司,是親王獨有樂戶也。)是親王之分例本屬豐厚,且初封時,歲祿外,又有草場、灘地之賜,

  如英宗子見潾就藩德州,請齊、漢二庶人所遺東昌、兗州閒田及白雲、景陽、廣平三湖地,憲宗悉與之。

  神宗子潞王就封,請得景藩故籍田產,多至四萬頃。

  福王之國,亦援例以請,而版籍已定,尺寸皆奪之民間,不得已減半,中州田不足,則取山東、湖廣田益之。又奏乞故大學士張居正所沒產,及江都至太平沿江荻洲雜稅,並四川鹽井榷茶銀以自益,又請淮鹽千三百引,設店洛陽售賣,至為禁食河東鹽,以聽鬻賣。

  此親王富厚之大概也。蓋親王初封爵出藩,皆帝王愛子,故歲祿外,有此別給。其後嫡子孫襲親王爵者,即世其產,是以富厚如此。

  至親王之支子孫封為郡王及鎮國、奉國將軍、中尉者,不能分此私產,惟恃歲祿為衣食,而生齒日繁,國力不給。

  嘉靖中,御史林潤言「天下財賦,歲供京師,米四百萬石,而各藩祿米,至八百五十三萬石,即無災傷蠲免,亦不足供祿米之半。年復一年,將何以支?」此可見國家養給各藩之竭蹶也。

  於是議者有減歲祿、限宮媵、限支子之請,明史諸王世表序,謂支屬承祧者,親王無旁推之恩,群從繼世者,郡封絕再襲之例,以及名、婚不時有明禁,本折互支無常期。

  嘉靖四十四年,乃定郡王、將軍七分折鈔,中尉以下六分折鈔,郡縣主儀賓等,八分折鈔。而宗藩之貧困極矣!此皆由宗藩支庶仰食於官,不使之出仕,又不許其別營生計,以致坐敝如此。

  靳學顏疏,所謂「唐、宋宗親,或通名仕版,或散處民間。我朝分封列爵,不農不仕,吸民膏髓是也。」

  程紹傳:宗室為盜窟穴,紹列上其狀,則更入不肖。

  嘉靖中,宗室祜禗請「除宗人祿,聽其以四民業自為生,賢者應科目試。」不許。

  直至萬曆中,宗室戴堉請「宗室皆得儒服就試,中式者,視其才器,中外職兼用。」始允行之。(案陳子壯傳:崇禎帝下詔「援祖訓,郡王子孫文武堪任用者,得考驗授職。」是祖訓原有宗藩出仕之例。)

  其後崇禎中,中部知縣名新堞者守城,死流賊之難。

  雲南通判壽當孫可望兵至,知不免,乃張蓋往見之,行三揖禮曰「謝將軍不殺不掠之恩。」可望欲降之,不從,遂遇害。

  鞏昌通判廷璋署秦州,城陷,為賊所執,使之跪,叱曰「我天朝宗姓也,今日惟求一死。」賊遂殺之。(宗室諸王傳)

  又寶豐知縣朱由椷、密縣知縣朱敏汀,亦皆以宗貢生出仕,死流賊之難。(武大烈傳)

  此皆萬曆以後許宗人應試得官者也。

  向使早如唐制,宗人各有進身之路,則平時既無坐食廩祿之費,一旦有事,亦有如虢王、吳王之為國立功,未嘗不可收藩維之助,乃直至末造始開入仕之途,而已無及矣!豈非立法之最不善者哉!(何如寵傳:宗藩婚嫁命名,例請於朝,貧者為部所稽,萬曆末至崇禎中,積千數,有白首不能完家室,骨朽而尚未命名者。如寵為禮部尚書,特為奏請,貧宗得嫁娶者,六百餘人。)

  明官俸最薄

  明初百官之俸皆取給於江南官田,其後令還田給祿。洪武十三年,已定文武官祿米俸鈔之數。二十五年,更定官祿: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從一品至正三,遞減十三石,從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從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從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從六品八石,正七品至從九,遞減五斗,至五石而止。自後為永制。

  洪武時,官全給米,間以錢鈔,兼給錢一千,鈔一貫抵一石(其時鈔尚貴),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卑者支米十之七、八,九品以下全支米。

  後折鈔者,每米一石,給鈔十貫(時鈔已賤,故十貫抵一石)。

  又凡折色俸,上半年給錢,下半年給蘇木、胡椒,(孔友諒傳:疏言「大小官自折鈔外,月米不過二石。」此宣德中事也。又李賢傳:正統以前,北京漕運少,各官月支米一石,李賢疏言「降人居京師者,實支十七石五斗,指揮使月俸三十五石者,實支僅一石。」是一降人當京官十七員半矣。)

  成化七年,戶部鈔少,乃以布估給,布一匹當鈔二百貫,是時鈔一貫僅值錢二、三文,而米一石折鈔十貫,是一石米僅值二、三十錢也;布一匹亦僅值二、三百錢,而折米二十石,是一石米僅值十四、五錢也。

  明史食貨志,謂自古官俸之薄宋有若此者。顧寧人謂其弊在於以鈔折米,又以布折鈔,以致如此。

  其後又定有折銀之例。(成祖遷都北京,以漕運不便,百官俸米皆令赴南京關支,惟英國公張輔以功大許北京支領。其百官俸米,領票後賣與商人赴領,每十石止值銀一、二兩。周忱以江南正苦糧重,建議量折銀每石銀四錢,以充百官俸。折銀之例始此。)凡官俸有二,曰本色,曰折色。其本色又有三,曰月米,曰折絹米,曰折銀米。

  月米不問官大小,皆一石,折絹者,絹一匹當銀六錢,折銀者,銀六錢五分當米一石,比從前以布折鈔之例稍優矣。

  其折色亦有二,曰本色鈔,曰絹布折鈔,本色鈔二十貫折米一石,絹布折鈔,絹一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折米十石,一品者,本色僅十之三,遞增至從九品,本色乃十之七。

  此有明一代官俸之大略也。(案李長庚傳:據會典,國初金花銀解南京供武俸,正統初始改解內庫,除武俸外,皆御用,是武官俸早已給錢。)

  明宮殿凡數次被災

  永樂五年,始建北京宮殿。

  八年,北征還,即受朝於奉天殿,是奉天殿先成。

  十八年,各宮殿皆落成,詔改京師為南京,北京為京師。

  十九年四月,奉天、華蓋、謹身三殿災。

  二十年,乾清宮亦燬。

  自後未嘗營葺,故仁宗即位,將還南京,詔改北京諸司悉稱行在。

  直至正統四年,始修建北京宮殿。

  六年十一月,乾清、坤寧二宮及三殿俱告成,乃定都北京,詔文武諸司不得稱行在。

  正德九年正月,乾清宮災,遣使採木於湖廣,因工作大加天下賦一百萬。

  十六年十一月,乾清宮始造成。

  嘉靖三十六年,三殿又災。

  四十一年九月,三殿告成,改奉天曰皇極,華蓋曰中極,謹身曰建極。

  萬曆二十四年,乾清、坤寧兩宮災。

  二十五年,皇極、中極、建極三殿災。

  三十年,重建乾清、坤寧二宮。

  三十二年三月,乾清宮成。

  天啟六年九月,皇極殿成。

  七年八月,中極、建極殿成。

  崇禎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宮殿又為流賊李自成所燬。

  統計明代北京三殿兩宮,各四次被災。(本紀及楊廷和、喬宇、沈一貫、陳于陛、張位等傳)

  明正后所生太子

  明諸帝惟成祖、景帝、世宗、莊烈帝(崇禎)由藩邸入繼大統,未嘗身為皇太子。世宗晚年以忌諱未立儲。光宗甫登極即病,亦未立儲。其餘則無有不立太子者。

  太祖立馬后長子為皇太子,未即位薨,是為懿文太子。又立太子妃呂氏所生子為皇太孫,是為建文帝。靖難兵至,崩於火。建文登極時,亦立查后長子文奎為皇太子,兵至,不知所終。此正后、正妃所生太子皆不吉也。

  仁宗母係仁孝徐后,宣宗母係誠孝張后,此則正后所生太子獲享國者。然二帝生時在藩邸,母尚未立后。

  英宗由太子即位,則本宮人子,而孫后養為己子者也。

  憲宗由太子即位,其母則周貴妃也。

  孝宗由太子即位,其母則李淑妃也。

  惟孝宗登極後,冊妃張氏為皇后,弘治四年,生武宗,立為皇太子,此乃既為后後所生之太子,為有明一代盛事。

  世宗以後,穆宗母則杜康妃也,神宗由太子即位,其母則李貴妃也,光宗由太子即位,其母則王恭妃也,熹宗母則王選侍也,莊烈帝母則劉賢妃也。

  至莊烈帝登極,冊周妃為后,明??,生慈烺,立為皇太子,此亦既為后後所生之太子。武宗後僅此而已。

  統計有明一代,正位中宮後所生儲貳,惟武宗及慈烺二人,然武宗雖為帝而盤游無度,幾亂天下,身後又無子,慈烺遇國變,不知所終,是正后所生太子,更不吉也。

  他如景帝立子見濟為皇太子(杭妃所生),憲宗先立祐極為皇太子(柏妃所生),世宗先立載壑為皇太子(王貴妃所生),皆早薨,此則雖非正后所生,亦皆不吉矣。

  立嫡建儲,古今令典,乃時會遷流,有不可以常理論者。明代諸臣呶呶以爭國本為第一大事,其亦未博觀於歷代繼述興亡之故也哉!

  明宮人殉葬之制

  明史后妃傳:太祖崩,宮人多從死者。建文、永樂時,相繼優卹,如張鳳、李衡、趙福、張璧、汪賓諸家,皆世襲錦衣衛千、百戶,人謂之太祖朝天女戶。歷成祖、仁、宣二宗皆然。其見於后妃傳者:

  宣宗崩,嬪何氏、趙氏、吳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諸氏、李氏、何氏皆從死。正統元年,皆追加贈諡,冊文曰「茲委身而蹈義,隨龍馭以上賓,宜薦徽稱,用彰節行。」此可見當時宮嬪殉葬之例也。

  景帝以郕王薨,猶用其制。

  至英宗遺詔始罷之。

  案周王有燉傳:有燉死,英宗賜有爝書曰「王在日,嘗奏身後務從儉約,妃、夫人以下不必從死,年少有父母者遣歸云云。」帝之除殉葬,蓋本於有燉之奏也。然有燉死,妃鞏氏、夫人施氏、歐氏、陳氏、張氏、韓氏、李氏皆死殉,詔諡妃貞烈,夫人貞順,蓋帝賜書未到已先死矣。又可見當時宮人殉葬,各王府皆然,不特朝廷也。

  否泰錄載:英宗臨崩,召憲廟謂之曰「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止,後世勿復為。」遂為定制。

  明代選秀女之制

  明史載明祖之制:凡天子、親王之后妃宮嬪,慎選良家女為之,進者弗受,故妃后多採之民間。

  國初惟成祖仁孝皇后,為徐中山女,其時法制未定也。(明祖初為懿文太子冊常遇春女為妃,未薨,又冊呂本女為太子妃,又初為秦王樉納王保保妹為妃,繼又以鄧愈女為妃,皆前代故事所無。)

  嗣後則多出民間,故每新君登極,有選秀女之謠。

  明稗類抄:成化中,命婦入朝,尚書施純妻甚端麗,皇太后諦視久之,顧左右曰「曩選妃時,何不及此人?」

  又湧幢小品:憲宗選妃,江南嘉興姚善女在選中,髮不盈尺,過吳江二十里,一夕髮頓長八尺,故其地遂名八尺。後入宮,生皇第九子壽王,冊封端懿安妃。

  又四友齋叢說:武宗南巡至揚州,知府蔣瑤力拒嬖倖江彬等,彬傳旨要選秀女,瑤曰「止知府有三女,民間並無。」彬遂語塞。

  又趙爾沂劉大姑傳:大姑京師人,光廟在青宮時,詔選元妃,大姑與郭后及后女弟同入選,郭后選中,后女弟及大姑賜金幣還。凡落選女子,貴家爭聘致為重,后女弟遂為成山伯夫人,大姑獨不肯嫁,貴戚納聘悉卻之,謂母曰「被選後,與今元妃同臥起三月,外間何等子?乃議婚耶?」遂守貞以歿。

  此皆前明選秀女故事也。

  于慎行筆麈云:此事祖宗自有深意,漢宣帝許后起微時,故為后,從官輿服甚儉。及霍后立,賞賜動以千萬計。且不特此也。來自民間,則習見閭閻生計,可以佐人君節儉之治。若必出於勳舊,則勳而兼戚,戚而兼勳,王氏禍漢,賈氏禍晉,可為前鑒。本朝選駙馬亦然,非但不由勳舊,並不由仕宦,其意深遠矣云云。

  今案明代選秀女之制,亦非通行天下,大概多在京師附近之處。

  初兩京並重,故妃后尚有南人,如宣宗胡后濟寧人,孫后鄒平人,吳妃丹徒人,郭嬪鳳陽人。英宗錢后海州人。憲宗王后、武宗夏后,皆上元人。世宗方后江寧人是也。

  然地近則易採選,故英宗周妃昌平人,景帝汪后及憲宗吳后皆順天人,世宗杜妃(穆宗生母)大興人,穆宗李后昌平人,陳后通州人,李妃(神宗生母)漷縣人,神宗王后餘姚人而生於京師,鄭貴妃大興人,光宗郭后順天人,王妃(熹宗生母)順天人,劉妃(莊烈帝生母)海州人而籍宛平,莊烈帝周后蘇州人而家於大興。

  蓋有明中葉以後,選妃多在京師,不及遠方,恐滋擾也。(陳子龍傳:福王立於南都,中使四出,凡有女之家,黃紙貼額即持之去,閭里騷然,子龍上疏力諫。可見選秀女之騷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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