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宋史(2)

作者:赵翼    更新时间:2013-08-08 14:45:00

又有所謂月樁錢者。紹興二年,韓世忠軍駐建康,呂頤浩等議令江東漕臣每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供億曹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於是州縣橫征,江東西之害尤甚。

  又有所謂板帳錢者。輸米則收耗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贓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覈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為消除而抑納。有司固知其非法,而以板帳錢太重,不能不橫征也。

  淳熙五年(孝宗),湖北漕臣言「紹興九年,詔財賦十分為率,留一分以充上供。自十三年始,每年增二分。鄂州元額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餘緡,今增至十二萬九千餘緡。岳州舊額,五千八百餘緡,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緡。民力凋敝,實無從出。」此在孝宗有道之時,已極朘削之害也。(以上皆見食貨志)

  此外又有和買折帛錢。先是,咸平中(真宗),馬元方建言「方春,預支錢與民濟其乏,至夏秋,令輸絹於官。」是先支錢而後輸絹,民本便之。其後則錢、鹽分給,又其後則直取於民。」林大中疏言「今又不收其絹,令納折帛錢,於是以兩縑折一縑之直。」(見大中傳)是南渡後之折帛,比青苗法更虐矣。

  趙開總四川財賦,盡征榷之利。至大變酒法,麴與釀具,官悉自置,聽釀戶以米赴官自釀,斛輸錢三千、頭子錢二十二,其釀之多寡,不限以數,惟錢是視。時張浚駐兵興元,期得士死力以圖克復,旬犒月賞,費用不貲,盡取辦於開。開於食貨,算無遺策,供億常有餘,而遺法訖為蜀中百年之害。(見開傳)

  至賈似道創議買公田,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共買田三百五十餘萬畝,令民以私家之租為輸官之額。(見似道傳)

  於是民力既竭,國亦隨亡。統觀南宋之取民,蓋不減於唐之旬輸月送,民之生於是時者,不知何以為生也。

  宋軍律之弛

  五代自石敬瑭姑息太過,軍律久弛,喪師蹙地,一切不問。周世宗鑒其失,高平之戰,斬先逃之樊愛能、何徽及將校七十餘人,於是驕將惰兵,無不知懼。所以南取江淮,北定三關,所至必勝也。

  宋太祖以忠厚開國,未嘗戮一大將,然正當興王之運,所至成功,固無事誅殺。乃太宗、真宗以後,遂相沿為固然,不復有馭將紀律。

  如太宗雍熙四年,劉廷讓與契丹戰於君子館,廷讓先約李繼隆為援,及戰,而繼隆不發一兵,退保樂壽,致廷讓一軍盡沒,廷讓僅以數騎脫歸。是繼隆之罪,必宜以軍法從事,而太宗反下詔自悔,而釋繼隆不問。

  真宗咸平三年,契丹入寇,宋將傅潛,擁步騎八萬不敢戰,閉城自守,部將范廷召求戰,不得已,分兵八千與之,仍許出師為援。廷召又乞援於康保裔,保裔援之,力盡而死,而潛之援兵不至。帝僅流潛於房州,是時錢若水謂「潛既不能制勝,朝廷又不能用法。」力請斬之,不聽。

  仁宗時,夏人寇塞門砦,砦中兵纔千人。趙振在延安,有眾八千。砦被圍已五月,告急者數至,振僅遣百人往,砦遂陷。砦主高延德、監押王繼元皆沒於賊。龐籍秦劾振,乃僅貶白州團練使。(俱見各本傳)

  兵凶戰危,非重賞誘於前,嚴誅迫於後,誰肯奮恐決勝?乃繼隆等擁重兵,坐視裨將之覆軍喪命而不顧,軍政如此,尚何以使人?此宋之所以不競也。

  宋科場處分之輕

  唐時有通榜例。

  陸贄知貢舉,以崔元翰、梁肅文藝冠時,凡肅、元翰所薦,皆取之。(唐書贄傳)如崔群以梁肅薦為公輔器,贄遂取中是也。(群傳)

  韓愈負文名,遇舉子之有才者,輒為延譽,並言於知貢舉之人,往往得售,故士爭趨之。(文獻通考)

  然通榜必視其才,時尚無糊名(彌封)之例,見名甄拔,果當其才,人亦服其公,而無異議。

  其以徇私得中者,

  唐錢徽知貢舉,段文昌屬以楊渾之,李紳亦託以周漢賓,及榜發皆不中選,而取中有李宗閔之婿蘇巢,楊汝士之弟殷士。文昌遂奏徽取士不公。穆宗命王起、白居易重試,內出題目「孤竹管賦」、「鳥散餘花落詩」,舉子多不知出處,被黜者:孔溫業、趙存約等十人,遂貶徽江州刺史,李宗閔劍州刺史,楊汝士開江令。(舊唐書錢徽傳)

  是唐時科場之處分本輕。

  至五代時,

  鄭舉進士,數不中,張全義為之屬有司,乃及第。(見歐史傳)

  桑維翰應舉,亦張全義言於有司得第。(洛陽縉紳舊聞記)

  崔梲將知貢舉,有舉子孔英者,素有醜行,宰相桑維翰謂梲曰「孔英來矣!」梲不喻其意,反疑維翰屬之,乃考英及第。(見薛史梲傳)

  此以勢利舞弊者。

  後唐清泰中(末帝李從珂),盧導知貢舉,將鎖院,劉濤薦薛居正必至台輔,導取之,後果為相。(宋史薛居正傳)

  李度工詩,有「醉輕浮世事,老重故鄉人」之句,樞密使王樸錄其句,薦之知貢舉申文炳,遂擢度第三人。(宋史李度傳)

  此亦通榜之餘風。雖非以勢利起見,然知其人而取之,究亦弊也。

  聶嶼與趙都同赴舉,都納賂於鄭,報明日當登第,嶼聞不捷,乃大詬來人以恐之,懼,俾俱成名。

  是竟以賄賂得第矣。五代亂世,此等作奸舞弊之事,習以為常,固無足怪。

  其有稍示懲罰者,

  同光三年(後唐莊宗),禮部侍郎裴皞知貢舉,所取新及第進士符蒙正等干物議,特詔翰林學士盧質覆試,王澈改第一,桑維翰第二,符蒙正第三,成僚第四,既無黜落,裴皞免議。

  周廣順中(太祖),趙上交知貢舉,有新進士李觀不當策名,物議喧然。中書、門下以觀所試詩賦失韻,黜之,並謫上交官,由侍郎降詹事。(見上交傳)

  顯德中(世宗),劉濤考試不精,楊樸劾之,世宗命翰林學士李昉覆試,黜者七人,濤坐降謫。(見濤傳)

  又劉溫叟考進士,得十六人,有譖之者,帝怒黜十二人,溫叟左遷。(見溫叟傳)

  是五代時,雖有科場處分,不過降秩。

  宋初因之,

  開寶中,李昉知貢舉,貢士徐士廉擊登聞鼓,訴昉用情,帝怒,特命覆試,多黜落者,昉責授太常卿。(見本紀及昉傳)

  真宗時,三司使劉師道以弟幾道舉進士,屬考官陳堯咨,時已糊名考校,乃於卷中為識號,遂擢第。已而事泄,詔幾道落籍,永不預舉。師道責忠武軍行軍司馬,堯咨責單州團練使。

  此五代及宋科場處分大概也。

  惟王欽若知貢舉,有任懿者託素識欽若之僧惠秦賂以白金二百五十兩。會欽若已入院,僧屬其門客達於欽若妻李,李遣奴祁睿入院,書懿名於其臂及白金之數,以告欽若。遂得中。後事泄,欽若反委罪於同知舉官洪湛,湛遂遠貶。(見欽若及湛傳)

  以有贓賄,故處分較重。然納賄舞弊,僅至竄謫,科場之例,亦太弛縱矣。

  清康熙六十年,會試副總裁李紱用唐人通榜法,拔取知名之士。下第者喧鬨於其門,被劾落職,發永定河效力。

  定罪歸刑部

  宋太祖嘗謂宰相曰「五代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如是耶?自今諸州決大辟,錄案奏聞,付刑部覆視,遂著為令。」此建隆三年所定也。(見本紀)自有此制,天下重獄皆須候部覆覈,宜無有擅殺者矣!

  然李及知秦州,有禁卒白晝攫婦人金釵於市,吏執以來,及方觀書,詰問得實,即命斬之,觀書如故。(見及傳)

  張詠知益州,有小吏以罪械其頸,吏恚曰「非斬某,枷不得脫。」詠即命斬之。(見詠傳)

  范正辭奉詔料州兵送京,有王興者憚行,以刃傷其足,正辭斬之。興妻詣登聞鼓院上訴,太宗以正辭有威斷,特擢之。(見正辭傳)

  王濟知睦州,有狂僧突入州廨,出妖言。濟與轉運使陳堯佐按實斬之。(見濟傳)

  呂公弼知成都,營卒犯法,扞不受杖,曰「寧以劍死。」公弼曰「杖者,國法;劍,汝自請。」乃杖而斬之。(見公弼傳)

  文彥博知益州,方宴擊毬,聞外喧甚,乃卒長杖一卒不伏,呼入問狀,令引出與杖,又不受,復呼入,斬之,竟毬乃歸。(見彥博傳)

  舒亶為臨海尉,有民詈逐後母,至亶前,命殺之,不服,亶起手斬之,投劾去。(見亶傳)

  定罪既歸刑部,乃尚有擅殺如數公者。按鄭疏謂「軍法便宜,止行於所轄軍伍,其餘當奏朝廷。」然則軍政原有便宜行法之條。如張詠在益州,正當王均、李順等叛亂之後,固宜用重典以儆凶頑。其餘亦皆軍士之玩法者,故不妨概以便宜處之歟!舒亶以小吏而擅殺逆子,雖不悖於律,而事非軍政,官非憲府,生殺專之,亦可見宋政之太弛也。

  宋遼金夏交際儀

  金史有交聘表,凡與宋、夏、高麗和戰慶弔之事,開卷瞭如。然宋之與為鄰者,比金較多,則宋史益宜有交聘表,乃反無之。此修史者之疏也。

  大概兩國交際,每重在儀節之間。

  宋遼

  澶淵之盟,宋為兄,遼為弟,故遼使常稍屈。宋史程琳傳:契丹遣蕭蘊、杜防來,蘊出坐位圖示琳,曰「中國使者坐殿上高位,今我位乃下,請升之。」琳曰「此真宗所定,不可易也。」乃已。然則真宗初定和議時,宋使至遼,燕享之禮較尊於遼使之至宋矣。

  然遼人亦往往故自尊大,不肯稍屈。程師孟使遼至涿州,契丹來迓者正席南面,涿州官西向,而設宋使席東向,師孟不肯就坐,叱儐者易之,乃與迓者東西相向。(見師孟傳)

  吳奎使契丹歸,遇契丹使於途。契丹以金冠為重,紗冠次之,舊時兩使相見,必重輕適均。至是契丹使服紗冠,奎乃亦殺其儀以見。(見奎傳)

  沈立使契丹,適其國行冊禮,欲令從其國服,否則見於門,立曰「北使來南,未嘗令其變服,況門見耶?」乃止。(見立傳)

  哲宗崩,遼使來弔,胡宗炎迓境上,使者不易服,宗炎以禮折之,須其聽命乃相見。(見宗炎傳)

  遼道宗遣使,以己像來求徽宗畫像,未報而道宗殂。天祚帝立,復以為請,宋使張昇往,欲先得其新主像,乃諭之曰「昔文成弟為兄屈,尚先致敬,況今伯父耶?」天祚帝乃以己像先來。(見昇傳)

  此宋遼兄弟之國,使命往來故事也。

  至宋與金交際之儀,則前後不同。

  據金史,使張通古至江南,宋主欲南面,使通古北面,通古不肯,索馬欲北歸。宋主乃設東西位,使者東面,宋主西面,受書詔拜起皆如儀。(見金史張通古傳)然宋史本紀,通古至,帝以方居諒闇,難行吉禮,命秦檜攝冢宰,受書以進。又檜傳及王倫、李彌遜、勾龍如淵等傳,皆言金使來,朝議洶洶,檜迫於公議,屬王倫力言於通古等,聽檜就館受書,以省吏朝服導引,納其書禁中。自是當日實事,而通古傳所云拜詔如儀者,或通古歸自詡之詞也。

  至宋孝宗與金世宗重定和議,則改奉表為國書,稱臣為姪,凡報聘皆用敵國禮。(孝宗紀)然金使至宋,宋主尚起立受書之儀。金完顏仲初為報問使,仲奏請與宋主相見儀,世宗曰「宋主起立接書,則授之。」及至,宋如禮。(金史完顏仲傳)

  孝宗嘗欲改受書儀,遣范成大至金陳奏,世宗不允。後金遣完顏璋賀宋正旦,宋使人就館取書而去。璋還,杖一百,除名。金遣梁肅來詰問,宋仍以書謝。(見金史完顏璋傳)次年,劉仲誨來賀正旦,宋仍欲變接書儀,仲誨不可,乃仍用舊儀。(按此事宋史有錯誤處,孝宗紀云:璋來賀正旦,以議受書儀不合,詔俟改日,別以太上皇旨姑聽仍舊。是璋初未嘗失禮也。而金史璋傳以使事失禮歸杖黜,則在宋虧禮之處,自是實事。宋史所云以太上皇詔姑仍舊禮者,蓋次年劉仲誨賀正旦之事,誤記於璋至之日耳)

  已而金使烏林答天錫來賀會慶節,要孝宗降榻問金主起居,帝不許,天錫跪不起,宰相虞允文請帝還內,令使者明日隨班上壽。(見宋史孝宗紀及允文傳)蓋又因宋就璋館取書之事,故欲宋加禮以為報復,而孝宗遽起入內,亦一時機變也。

  又金黃久約為賀宋生日副使,適宋館伴正使病,欲以館伴副使代正使行事,久約曰「倘副使亦病,則將以都轄掌儀等行禮乎?」竟令正使獨前行,已與館伴副使聯騎。(見金史黃久約傳)蓋兩國交際儀節,有關國體,故各不肯自屈耳。

  至兩國使臣朝賀時,則皆有山呼舞蹈之禮。金海陵愛宋使山呼聲,使神衛軍習之。(見金史蔡松年傳)是宋使至金山乎也。金張暐使宋,以世宗大行在殯,受賜不舞蹈。(見金史張暐傳)是金使至宋,非國喪亦舞蹈也。

  又兩國彼此有避諱之法。金海陵立太子光英,宋改光化軍為通化軍,光州為蔣州。金章宗以完顏匡為賀宋正旦使,命權易名弼,以避宋諱。(見金本紀,以避宋太祖趙匡胤諱)此又彼此避諱故事也。

  西夏與宋遼金

  至西夏之於宋,

  初李繼遷、德明父子本臣屬於宋,自元昊自立為帝,不復稱臣。後議和,但稱男邦泥定國兀卒,兀卒者,譯言吾祖也,宋以詞不順,未之許。後再定和議,宋冊為夏國主,約稱臣奉正朔,改所賜敕書為詔而不名。使至其國,用賓客禮。然使至常館於宥州,不令至興靈,而元昊自帝其國中自若也。(宋史楊告傳,告為西夏旌節官告使,元昊專席自尊,告徙坐賓位,元昊不能屈。此蓋初冊封時之事)

  其於遼、金二朝亦稱臣,而交際之儀稍異。

  金世宗問張汝弼曰「夏、高麗皆稱臣,我使者至高麗,與王抗禮;夏王則立受使者拜,何也?」左丞完顏襄曰「遼、夏本甥舅國,夏以遼公主故受使者拜。本朝與夏約遵用遼禮故耳。」汝弼曰「行之已數十年,不可改也。」世宗從之。(見金史張汝弼傳)此可見西夏之於遼、金,雖稱臣而受其使拜,與宋所定與使臣賓主相見之禮不同矣。

  及金哀宗時,重與夏國議和,則夏並不復稱臣,但以兄事金,各用本國年號,遣使來聘,奉書稱弟而已。(見金哀宗本紀)

  劉豫

  劉豫受金冊為齊帝時,金宗翰等議,既為藩輔,奉表稱臣,則朝廷詔至,當避正殿,與使者抗禮。金太宗曰「既為鄰國之君,又為大朝之子,惟使者始至,躬問起居。及歸時,有奏則起立,餘並行帝禮。」此又劉豫為子皇帝之儀注也。

  舞蹈,朝拜儀節。史書僅載「舞蹈」者,惟不詳其狀。

  舞蹈之禮,初見於隋書及北史。隋制,正旦及冬至,皇帝即御座,群官上壽訖,上下俱拜。皇帝舉酒,上下舞蹈,三稱萬歲。(隋書禮儀志)隋文帝廢太子勇,勇再拜言畢,泣下流襟,既而舞蹈而去。(北史、隋書勇傳)宇文化及弒煬帝之日,隋官盡詣朝堂謁賀,許善心獨不至,化及遣人執至,令釋之,善心不舞蹈而出,化及曰:「此大負氣。」遂害之。(北史、隋書善心傳)百濟遣使奉表賀平陳,高祖善之,使者舞蹈而去。(隋書百濟傳)以後唐、五代、遼、宋、金、元、明仍之。大抵再拜、舞蹈、山(三)呼萬歲,皆為朝拜相續之儀。惟至清則無之,僅三跪九叩禮而已。

  朱子語類謂「朝見舞蹈之禮,不知起於何時,元魏末年,方見說那舞,然恐或是夷狄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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