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续)

作者:(法)让·雅克·卢梭    更新时间:2013-08-08 11:34:51

仅仅一次人民集会通过对法律的认可而决定国家的构成还是不够的;建立了永久的政府或对官员的选举制定了特定的监督也是不够的。除了那些因意外因素必须的特殊集会外,还一定要有定期的不能取消或推迟的集会,在这一天,人民为法律召集在一起而不必其他的正式通知。

除了这些依法定日期举行的合法集会外,任何其他人民集会,如果没有经过预定的手续由有此权力的官员召集,都应该是被认为非法的,而所有其决议都归无效,因为,集会的命令是依法产生的。

至于合法集会的频率,其所依因素太多而无一定准则。我们只能说,一般而言,政府越是强大,主权者就要越发频繁地表达自己。

有人会说,这对一个单一城镇还不错,但如果国家包括若干城市,又应如何处理?是把主权权威分散?还是把它集中于特定一个城镇,而使其他城镇从属于它?

我的回答是两者都不行。首先,主权权威是单一整体,一旦分散也就消亡了。其次,城镇如同民族,每个都不应屈从于另一个,因为政体的关键是服从和自由的统一,“臣民”和“主权者”两词是完全相应的,两者的含义统一成一个字“公民”。

我还要回答,把若干城市组成一个国家总是不好,任何作此想者不要使自己忘记了他逃避不了这一缺点。大国的泛滥不能被用来反对只喜欢小国的人们。但是,小国如何才能拥有足够的力量来抗拒大国,如古希腊城邦反抗外国国王,或更近的,荷兰瑞士反抗奥地利王室?

如果,国家不能保证在一定大小,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不立首都,政府在各个城市轮作,国家财产也在各城轮流循环。

使国土平均的为人口占有,使同样的权利延伸到每个角落,使财富和生命无处不在,国家就会有最大可能的力量和最明智的治理。记住,城墙也不过是用乡村房舍的残砖败瓦构筑的。每当我看到首都兴建起了宫殿,我就觉得看见整个农村的家庭都在成为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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