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保护动物的法律

作者:蔡振兴    更新时间:2014-01-22 15:31:46

保护动物的法律

对动物实施法律保护最早始于古埃及。古埃及人把猫崇奉为生育和丰收之神巴斯特的象征,尊重猫的捕鼠技能,谁家死了猫,男主人得剃掉眉毛,毁容哀悼,并且将猫的骨灰撒在全家人的头上。如果猫的主人享有高官厚禄,猫死后,会被制成猫木乃伊,殡葬到猫公墓里。如果谁打死一只猫,根据法律要处以绞刑。其次是不得弄死眼镜蛇,因为据说眼镜蛇神艾约是古埃及君主的保护神,当时埃及君主的皇冠上镶着一条黄金眼镜蛇。

古代希腊把牛当成宙斯神的化身,并加以法律保护。古代波斯的圣经《阿吠陀》中有保护牛的戒律,其理由是:“我们的力量在牛,我们的需求在牛,我们的食物在牛,我们的衣着在牛,我们的胜利在牛。”因为那时一个牛群可养活一个部落,而且牛的数量多也容易战胜别的部落。直到今天,马达加斯加还把牛敬为全国第一贵宾,车辆和行人在路上碰到牛都得“礼让三先”。并还保护着对偷牛贼处死刑的法律条款。

古代保护动物的法律带有明显的图腾崇拜痕迹。人类文明进化到今天,动物保护法则成了保护物种和珍稀动物的有力手段。当今世界,人类加快了对地球开发的速度,动物灭种的速度也因此而加快。十七世纪之前是每八年灭掉一种,现在是每一年半,一个动物种从地球上消失。各国为此都在建立相应的动物法律。一九八三年,美国洋基棒球队员魏斐特到加拿大多伦多市与蓝坚鸟棒球队比赛时,发球不慎,击死了一只掠地而飞的海鸥,被警方逮捕,根据加拿大保护动物法律,应处半年徒刑,但因无意误伤,处以五百美元罚金才得以保释。一九八三年八月,菲律宾采取法律措施保护食猴鹰,凡捕杀、伤害、出售一只食猴鹰,处以一年至五年徒刑,或罚款五万比索(四千五百多美元)。

我国保护动物的立法工作虽起步迟缓,但已开始注重法治了,江苏响水县对猎杀白天鹅者判了徒刑;一九八三年,江西省鄱阳湖地方当局截住了被捕的三十只白天鹅,除根据当时的地方法规处分当事者外,还举行了“让白天鹅重返大自然”的庄严仪式。

刊于1988.4.8《新乡晚报》


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

地球在它46亿年的生命历程中,曾经创造出5亿种动物,也包括人类在内。然而现在地球上只剩下150万种动物,其余99.8%成了历史或化石,再也不可能在地球上露面了。

地球上为什么有如此众多的动物灭种呢?一种原因是物竞天择,合乎规律地自然淘汰,这就是“有生长必有毁灭”的自然辩证法。另一种原因是地壳活动、大气变化所造成的沧桑巨变,如距今200多万年前的更新世晚期,冰河迁徙,汹涌的冰块覆盖了花团锦簇的欧、亚、美大陆,大批动物突然死去。这是一切生灵所无法逆抗的宇宙规律。

加快动物灭种速度的另一个原因是人类那张贪馋的嘴巴。动物学家们说“人类的肚子是动物的坟墓”。这不是妄言。16世纪的北美洲约有20亿只候鸽,此鸽味道特别鲜美,是肉用鸽中的佼佼者,欧洲移民一上这块新大陆就大肆捕杀。1878年,一户捕鸽者一年捕杀300万只,净赚6万美金,当时6元美金可买一头牛。到1914年9月8日,世界上最后一只候鸽老死在美国动物园。目前,世界上一些珍稀动物数量都很少。据1984年8月14日塔斯社报道:由于人类肆意破坏地球植被和动物生存环境,到20世纪80年代末,估计每小时有一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加快动植物保护立法,这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刊于1987.12.27《泉州日报》


动物法律

人类自登上灵长目首脑的宝座,就考虑到对他们与之共存的动物实施法律问题。动物法律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动物实施法律制裁,一是对动物实施法律保护。

十七世纪的英国伦敦,猪是可以上街东游西荡的,偶尔闯进穷家陋室,咬死睡在摇篮里的婴儿,按照当时法律,猪作为刑事犯被逮捕,关进监狱,与普通人犯一样享受犯人生活费,并如人一般牵入法庭,接受审判。1394年,在法国莫尔登法庭档案里留下了一份奇特的判决书:“检察官、修道院院长约扎法特在所提出的诉讼中对案情曾指出,造成一周岁半幼儿死亡的肇事者是一头三个月的猪崽。据此,本庭特判决该猪崽绞刑。”据法国历史学家统计,从1120年到1641年,法国动物法庭共判处从驴到蝗虫七十只动物的死刑。

现代各个文明国家普遍制定了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款。1983年,美国人魏斐特到加拿大多伦多市参加棒球赛,发球时击死一只海鸥而被逮捕,按照保护动物法律,交纳五百美金后始得保释。

刊于1987.11.29《西安晚报》


我国古代的“环保法规”

据考查,“环境保护”一词虽然出现于近代,但追根溯源,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典章是古已有之。

西周时,先民对山林、鸟兽的保护就相当重视。比如,《逸周书·大聚》中明确规定:春天不得上山伐木,夏天不得下河捕鱼。又比如,《礼记·月令》中,亦有禁止捕杀幼虫、飞鸟之记述。战国时期,狼烟四起,战事频频,但国家并没忽视以正式的法律条文,保护自然资源,约束乱砍滥伐行为。当时齐国兴厚葬之风,眼看林木伐尽国将难以守备,齐桓公便发布了:“棺椁过度者戮其户”之命令。秦国法律对自然环境保护的要求更为严格。《田律》规定:从春季二月始到夏季七月间,不准进山砍伐林木,堵塞林间水道,不准烧草木,不准诱捕鸟兽……汉代以后的统治者对环境的保护也相当重视。文帝曾下诏劝民种树;景帝也曾写下诏文:“劝农垦,益种树。”从禁止乱砍滥伐到劝农植树,从夏不捕鱼到保护飞禽,可见古人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生存关系的认识是如此之深刻。

我们应该从老祖宗的“环境意识”中受到启发,面对日益严峻的环保形势,善待自然,善待环境,让世人已达成共识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这个素有环保传统的国度里实现。万万不可“吃祖宗饭,断子孙路”,以牺牲环保为代价发展经济,让后代子孙戳我们的脊梁骨。

刊于1987.10.1《珠江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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