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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采    更新时间:2013-09-05 09:43:17

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 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 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 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 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 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 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 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 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 尽废恩义也。

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 后有所陈诉。

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 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 不自明。

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 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 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 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 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 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 所居,妻犹不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必同其母而 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贷, 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 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 顿然悔悟,岂不甚善!

寡妇治生难托人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 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 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 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 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 鲜不破家。

男女不可幼议婚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 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 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 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 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议亲贵人物相当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 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嫁娶当父母择配偶

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 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很妒,若嫁美婿,万一不 和,卒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

媒妁之言不可信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 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给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 资。”给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 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 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因亲结亲尤当尽礼

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然其间妇女无 远识,多因相熟而相简,至于相忽。遂至于相争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识而 骤议亲者。故凡因亲议亲,最不可托熟阙其礼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极于责 备,则两家周致,无他患矣。故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 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为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 薄而怨生,又有不审于其初之过者。

女子可怜宜加爱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 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不如 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 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 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 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 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

妇人年老尤难处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 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 享高年者,尤为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 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 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 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

收养亲戚当虑后患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 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 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 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馀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 事,须令无后患。

分给财产务均平

父、祖高年,怠于管干,多将财产均给子孙。若父、祖出于公心,初无 偏曲,子孙各能戮力,不事游荡,则均给之后,既无争讼,必至兴隆。若父、 祖缘有过房之子,缘有前母后母之子,缘有子亡而不爱其孙,又有虽是一等 子孙,自有憎爱,凡衣食财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孙力求均给,其父、 祖又于其中暗有轻重,安得不起他日争端!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 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财谷,不可均给田产。若均 给田产,彼以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觑他房,从 而婪取,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其扰害,同于破荡,不可不思。大抵人之 子孙或十数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则十数人皆受其害,至于破家者有 之。国家法令百端,终不能禁;父、祖智谋百端,终不能防。欲保延家祚者, 览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来,可不修德熟虑以为长久之计耶?

遗嘱公平维后患

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须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于悍 妻黠妾,因于后妻爱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 不可胜数,皆所以兴讼破家也。

遗嘱之文宜预为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 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 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

置义庄不若置义学

置义庄以济贫族,族久必众,不惟所得渐微,不肖子弟得之不以济饥寒。 或为一醉之适,或为一掷之娱……致有以其合得券历预质于人,而所得不其 半者,此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扰暴乡曲,紊烦官 司而已。不若以其田置义学及依寺院置度僧出,能为儒者择师训之,既为之 食,且有以周其乏。质不美者,无田可养,无业可守,则度以为僧。非惟不 至失所狼狈,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扰人,紊烦官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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