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作者:袁采    更新时间:2013-09-05 09:41:05

众事宜各尽心

兄弟子侄有同门异户而居者,于众事宜各尽心,不可令小儿、婢仆有扰 于众。虽是细微,皆起争之渐。且众之庭宇,一人勤于扫洒,一人全不之顾, 勤扫洒者已不能平,况不之顾者又纵其小儿婢仆,常常狼籍,且不容他人禁 止,则怒詈失欢多起于此。

同居相处贵爱

同居之人,有不贤者非理以相扰,若间或一再,尚可与辩。至于百无一 是,且朝夕以此相临,极为难处。同乡及同官亦或有此,当宽其怀抱,以无 可奈何处之。

友爱弟侄

父之兄弟,谓之伯父、叔父,其妻,谓之伯母、叔母。服制减于父母一 等者,盖谓其抚字教育有父母之道,与亲父母不相远。而兄弟之子谓之犹子, 亦谓其奉承报孝,有子之道,与亲子不相远。故幼而无父母者,苟有伯叔父 母,则不至无所养;老而无子孙者,苟有犹子,则不至于无所归。此圣王制 礼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爱其子,而不顾兄弟之子。又有因其无父母, 欲兼其财,百端以扰害之,何以责其犹子之孝!故犹子亦视其伯叔父母如仇 雠矣。

和兄弟教子善

人有数子,无所不爱,而于兄弟则相视如仇雠。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 礼于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已之兄弟即父之诸子,己之诸子,即他日之兄弟。 我于兄弟不和,则我之诸子更相视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礼于伯叔父, 则不孝于父亦其渐也。故欲吾之诸子和同,须以吾之处兄弟者示之。欲吾子 之孝于己,须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背后之言不可听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妇女好传递言语,则虽圣贤同居,亦不能不争。且人 之做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人之意,宁免其背后评议?背后之言,人不传 递,则彼不闻知,宁有忿争?惟此言彼闻,则积成怨恨。况两递其言,又从 而增易之,两家之怨至于牢不可解。惟高明之人有言不听,则此辈自不能离 间其所亲。

同居不可相讥议

同居之人或相往来,须扬声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造。虑其适议及我, 则彼此愧惭,进退不可。况其间有不晓事之人,好伏于幽暗之处,以伺人之 言语。此生事兴争之端,岂可久与同居!然人之居处,不可谓僻静无人,而 辄讥议人,必虑或有闻之者。俗谓:“墙壁有耳。”又曰:“日不可说人, 夜不可说鬼。”

妇女之言寡恩义

人家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辈。盖妇女所见不广不远,不公 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 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 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 有多子而不以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 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 可概述。亦尝见有远识之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 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贫者,虽深怨其妇女, 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际,不敢以贫故而贪爱其兄弟之财产者,盖由 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婢仆之言多间斗

妇女之易生言语者,又多出于婢妾之间斗。婢妾愚贱,尤无见识,以言 他人之短失为忠于主母。若妇女有见识,能一切勿听,则虚佞之言不复敢进。 若听之信之,从而爱之,则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与人遂成深仇,为婢 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为然,奴隶亦多如此。若主翁听信,则房族、亲 戚、故旧皆大失欢,而善良之仆佃,皆翻致诛责矣。

亲戚不宜频假贷

房族、亲戚、邻居,其贫者才有所阙,必请假焉。虽米、盐、酒、醋计 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 钱。借之者历历在心,日望其偿;其借者非惟不偿,又行行常自若,且语人 曰:“我未尝有纤毫假贷于他。”此言一达,岂不招怨怒。

亲旧贫者随力周济

应亲戚故旧有所假贷,不若随力给与之。言借,则我望其还,不免有所 索。索之既频,而负偿“冤主”反怒曰:“我欲偿之,以其不当频索,则姑 已之。”方其不索,则又曰:“彼不下气问我,我何为而强还之!”故索亦 不偿,不索亦不偿,终于交怨而后已。盖贫人之假贷,初无肯偿之意,纵有 肯偿之意,亦由何得偿?或假贷作经营,又多以命穷计绌而折阅。方其始借 之时,礼甚恭,言甚逊,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为誓。至他日责偿之时,恨不 以兵刃相加。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俗谓“不孝怨父母,欠债怨财 主。”不若念其贫,随吾力之厚薄,举以与之。则我无责偿之念,彼亦无怨 于我。

子孙常宜关防

子孙有过,为父祖者多不自知,贵官尤甚。盖子孙有过,多掩蔽父祖之 耳目。外人知之,窃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于乡曲贵宦,人之进见有 时,称道盛德之不暇,岂敢言其子孙之非!况又自以子孙为贤,而以人言为 诬,故子孙有弥

天之过而父祖不知也。间有家训稍严,而母氏犹有庇其子之恶,不使其 父知之。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 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 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陵人;侵害善良, 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 争论,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 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 私托场务买物……皆不偿其直;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 其报;典买婢妾,限以抵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 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 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子弟贪缪勿使仕宦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 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令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 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 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 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厉数乡曲三十年前 宦族,今能自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家业兴替系子弟 

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很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 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 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养子长幼宜异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 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 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 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 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 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 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 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 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 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 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 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 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 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 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版权方授权华语文学发布,侵权必究
(快捷键←)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快捷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