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票表决

作者:(法)让·雅克·卢梭    更新时间:2013-08-08 11:40:16

从上一章论述中可以看到,公众事务处理的方式是公众道德和政体健康的可靠表露。集会越是一致地达成协议,也就是,观点越是接近无异议通过,一般意志也就越是占主导地位;而冗长的讨论、分歧和骚动预示着私利的盛行和国家的衰退。

当两个或更多的社会等级进入国家结构,上述论述变得较不明确。以罗马为例,就是在共和国的黄金时代,公民集会也往往为贵族和平民间的争端而打断。但此一例外与其说是真实的还不如说是表面的,在此情形下,由于政体的内在缺陷,可以说一国中存在着两个国家,上述论述对两者合一虽不正确,但于其任一个体却是正确的。就算是在最动荡的时代,当元老院不予干涉,罗马人民的政令总会和平地颁布并拥有绝大多数的投票。因为公民只有一个利益,人民也就只有一个意志。

无异议表决在公民落入奴役而不再有自由或意志时走向相反的极端。恐怖和奉迎于是把表决变成了喝采,不再有什么深思熟虑,有的只是崇拜或诅咒。在帝制下的罗马,这就是元老院表达自己的卑鄙方式。有时它还伴随着荒唐的谨慎:塔西图(Tacitus)写到,在欧卓(Otho)治下,当元老们欢呼韦特利乌斯(Vitellius)的倒霉时,他们同时也制造了一场大骚乱,这样一来就是韦特利乌斯将来有机会控制了帝国,他也无法知道元老们每个人说过什么。

所有这些各种考虑,依一般意志被认知的易度和国家衰弱的程度,产生了表决计数和观点比较的基本原则。

本质上只有一种法律需要全民无异议通过:这就是社会公约。既然公民协约是世上最自觉的行为;而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并是自己的主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不经他的同意强制他任何事情。去决定女奴的儿子生而为奴也就是决定了他生为非人的一类。

那么,如果有人在社会公约形成时反对社会公约,他们的反对并没有使公约无效:他们不过是置自己于公约之外而已。他们是公民中的异族人。当国家形成时,居民表达了他们的认可;居住在它的疆域之内就是承认了它的主权权威【原注1】。

除了这一原始公约之外,多数人的决定要能强制少数人。这是来自契约本身的一个结果。但有人会问,人如何能又是自由又在同时被强迫服从不属于自己的意志呢?为什么异议者能够自由而又要屈从自己还不曾同意的法律?

我的回答是这个问题本身是问错了。公民同意所有的法律,哪怕是那些他反对其通过的法律,哪怕是那些如若违反就要对他加诸惩罚的法律。国家中所有成员的一清二楚的意志是一般意志,通过这个一般意志他们成为公民而得到自由【原注2】。在他们的集会中当法案为人提出,他们被问的问题并不是精确地说他们是赞成还是反对法案,而是提案是否吻合他们属于自己的一般意志。在表决中,每个人都对这一问题表达自己的看法,从此表决的计数中,一般意志得到申明。因此,当与我相反的观点成为主流,它只是说明我的观点是错的,我所认为的一般意志并不是真的一般意志。假使我个人的特殊观点成为主导,我之所为就会非我所愿,我也就不再自由。

这表明,一般意志的所有特性仍然存在于多数人中;如果它不在多数人中,不论是什么样的决定,自由都不复存在。

我已在早一些时候讨论了特殊意志在公众决策中如何会取代一般意志,我曾详细地论述了阻止此种滥权的实际方法,我还会对此进一步讨论。至于一般意志的申明所需要的投票比例,我也曾阐明了对之加以决定的原则。一票之差可以打破对等,一票反对就破坏了无异议通过;在对等和无异议之间有着许多的分法,依政体的需要和条件,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所需要的投票比例。

决定此种比例可有两个一般性的公理。第一个是决定越是严肃重要,主导观点就越是应该接近一致。第二个是决定越是时间紧迫,多数的要求就越要降低;不能有一分拖延的事务,一票之差应该足以定案。头一个公理好象适用于法律的制定,而第二个适用于公众事务的实行。无论如何,决定性多数的最佳比例可以由两者的相互结合而得到。--------【原注1】这当然应该理解为适用于自由国家;否则在其他地方,家庭、财产、避难所的缺少、必需品或暴力可能使人违背其意愿滞留在一个国家;如此则他的滞留并不意味着他对契约的认可或破坏。【原注2】在日内瓦,“自由”一字出现在监狱前面和犯人的脚镣上。这种标语的使用是公正而为人尊敬的,因为正是所有阶级的犯罪者使得公民不能自由。在一个所有这样的人都关在监狱里的国家,人们享受着最完美的自由。


版权方授权华语文学发布,侵权必究
(快捷键←)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快捷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