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后者要通过特殊行为运作,因而是和前者完全不同自然分开的。如果主权者能够拥有行政权力,法律和实际就会互相混淆,也就无人能够区分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如此堕落的政体,很快就会成为它所要防止的暴力的受害者。
依社会契约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大家应该做什么,但没有人有权要求别人去做自己不要做的事。正是这一给予政体生命和行动的权利,主权者在组成政府时将之授予了统治者。
有些作家声称构成政府的行为是人民和所选择的领袖间形成的契约,规定了一方的责任是命令而另一方的责任是服从。我确信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契约方式。就让我们来看一看这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最高权威正如它不能放弃也不能被改变;对它的限制也就是对它的毁灭。主权者把一个更高权威放在自己之上是荒谬而自相矛盾的;假定这种对主子的服从义务,人民也就恢复了自己原有的天然自由。
次之,显然这种人民和某些个人间的契约是特殊的行为。从这可以导出,这种契约不可能是法律或主权的行为,结果,它只会是非法的。
还可以看出,契约各方彼此只是处于自然法则下,相互间没有任何承诺,这完全违背于公民社会。因为拥有一切权力,它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此的“契约”一词可以同样用于一个人对另一人的申明:“我把一切都给予你,条件是你想给回我多少就是多少。”
国家中只有一个契约:结成社会的公约,它是完全排他的。不能想象还会有其他公约的存在而不破坏原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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