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要精确地弄清什么构成了全体的最大利益,这本是每个法律系统的终极目的,我们总发现它可以被简化为两个基本元素:自由和平等。自由,是因为国家的力量为每个个体依赖的源泉;平等,是因为无它自由就不能存在。
我已论述了公民自由。对于平等,这个字不能用来暗示权力和财产对每个人都平均分配,而是权力不应该成为暴力,法律是一切权力行为的准绳。至于财产平等,就是富人没有富到可以收买奴隶,而穷人也不能穷到出卖自由【原注1】。这需要一种节制,在富人是其财富和影响,在穷人是其贪婪和物欲。
当然有人会说,这样的平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如果滥权不可避免,难道说就不能加以控制了吗?正是因为现实时时在造就不平等,法律的力量才总是必须保障平权。
但这些种种完美制度的一般目标必须就国家不同而有所更改,以考虑地区情势产生的关系和居民的特性,正是在这些关系的基础上,每个人民都应该有针对自己的最好的制度体系,也许不是制度本身良好,而是针对适用的国家良好。比如说,如果你的土地是不毛之地,或者没有足够的土地支持密集的人口,那就转向工艺和工业,用以交换所需的食物。或者,另一方面如果你拥有富饶的平原和肥沃的坡地,但土地却因人口稀疏而耕作不足,那就集中全力发展农业以增殖人口,从而放弃制造业,因它抽提农业人口使之集中于城市【原注2】。如果你有一条长长的可通行的海岸线,那就把海面都布上船舶,大力发展商贸;你的文明会光彩夺目但寿命有限。如果你的海岸只是光秃的石头,你还是做吃鱼的野蛮人罢,你会生活得更和平,也许更美好,但肯定会更幸福。一句话,除开一般通用的原则,每个人民本身可有表现这些原则的特殊方式,使它的法律系统更适用于自身。因此,很早以前希伯莱人和更近一点的阿拉伯人选择了宗教作为其目标;雅典选择了文学;卡色基(Carthage)和泰尔(Tyre)选择了商业;罗得(Rhodes)选择了航海;斯巴达选择了战争;罗马选择了美德。《论法的精神》的作者【译注1】曾用丰富的例证说明了制宪人如何艺术地把制度导向每一个这样的目标。
当和谐的自然规律和法律在每一点上都接近吻合,而法律也是用来保障这种和谐,国家才能真正强大而持久。但如果制宪人搞错了他的目标而采用了完全不符合国情的另一套原则-如果一方要做奴婢而另一方却要自由,或者一方要财富而另一方要人口增长,或者一方要和平而另一方要征服-法律就会逐渐削弱,制度会瓦解,国家就会不断地动荡,直至它消亡或者改变,不可征服的自然重新掌握了一切。--------【原注1】如果你想给国家以凝聚力,就应该使贫富两极尽量地接近;避免富人或乞丐。这两者是天然不可分开的,对共同利益有着同样的危害。暴政的支持者来自一个极端,而暴君来自另一个极端。在两者间总是发生对自由的买卖:一个出卖自由,而另一个收买自由。【原注2】‘任何对外贸易的分枝,’d’Argenson说道,‘一般而言,在整体上只造就对国家表面上的益处;它可以使一些人甚至几个城市富裕起来;但作为整体的民族并无所获,人民也不会富有起来。’【译注1】《论法的精神》为法国另一启蒙大师孟德斯鸠作品。孟德斯鸠认为,直接民主制政体统治靠的是美德,贵族代议制政体统治靠的是妥协,君主立宪制政体统治靠的是荣誉,而对立的,专制政府统治靠的是恐怖。在他的笔下,中国千年的历史完全是以恐怖为方式的专制政府,所有孔孟之道礼仪之邦等道德说教都是做不得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