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社会形成的时候,每个社区成员都把自己和其所有交给了社会。这一过程并不因为财产转手而改变财产的性质;他们并不是变成主权者的财产。就像国家力量远远大于个体的力量,事实上公共财产也比个人财产更加强大,虽然至少在考虑到外国人时不是更加合法。国家对于它的成员,通过社会契约有着对个人财产权的完全控制,从而在国家内部形成公民权利的基础。对于国家之间,产权仍然依照先占先有的原则,这和独立个体的先占权是对等的。
先占先有的原则,虽然比强权占有更加真实,但是除非私有财产权的建立,这种占有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每个人都拥有对他所必须的东西予取予夺的天然权利,但是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排他的拥有者。作为这一过程的受惠者,他的产权也就有了局限,而不能再对公共财产有所侵犯。因此,在自然国度中脆弱的先占权,在公民国家得到完全的尊重。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其说是对他人财产的尊重,不如说是对不属于我们的财产的尊重。
一般地说,对土地的先占先有的授权,下列条件是必须的。首先,土地从未被任何人居住;第二,土地的占有必须是为了他的生存;第三,土地的占有不能是空洞的仪式,只能是通过劳动开垦,在没有司法授权的条件下,开垦是土地的拥有能够为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先占先有权让步于需要和开垦,我们是否走到了极限?是否可能让这样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是不是一个人只要踏上了这片土地,就可以宣告拥有这公共领地?如果他有本事驱逐他人而短期占领了土地,是否他有权让他人永远不再回来?当一个人或人民强占了大片领土,不让他人涉足,难道这不是应该惩罚的罪恶吗?因为他(们)剥夺了自然给予的大家都有份的居住和食物资源。当巴布亚【译注1】站在海岸上以卡斯提王室的名义宣告拥有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时,难道他就真的凭此剥夺了居民的所有而让世界其他君王止步了嘛?如果是这样,这样的仪式可以无限地不必要地不断重复下去,天主教的君主翻翻书本就可以立刻拥有了这个世界,然后再从他的大帝国中把已有王国的土地一一减去。
很容易理解个人拥有的土地是如何结合而成为公共疆土的,也容易理解从臣民延伸到其占有的土地的主权者权利如何开始生效。这使所有人都更加依赖国家,他们的财产就是他们忠诚的保证。古代的君主国显然并不明白这一点:他们号称自己为波斯人王、塞斯安人王、玛西东人王,好象他们只是人的统治者而非某片国土的主人。现代君主国聪明了,号称自己是法国国王、西班牙国王、英国国王、等等。占有了土地,他们也就能够支配其上的居民了。
有趣的是,当个人把他的财产贡献给社会时,后者没有剥夺其财产,相反赋予他合法的所有权,从而把强取豪夺转变成了真正的权利,把占有权转变成了所有权。这样,他被看作是公产的监护者,他的权利也为其他国人所尊重,面对外国力量,他受到国人一致的保护。因此,这种财产的转移,不仅对公众有利,而且更对个人有利,也就是说,个人拿回了他所奉献的一切。这种矛盾的似非而是(paradox),在我们以后陈述主权者和所有者对同一财产的权利时,会有更明白地解答。
还有一种可能是社会形成时个人并没有任何财产,在他们占有足以维生的大片土地后,或者一起公用,或者将之分割,其分割大小或者是平均,或依主权者的要求。不论这一分配如何进行,个人对土地的权利要永远从属于社会对土地的权利,否则社会的纽带和主权的实施就不会有力量和权威。
在结束这一册之前,我应指出整个社会系统应该赖以生存的基础:基本的社会公约并没有破坏自然的平等,只是把人之间天生的体力上的不平等,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取而代之;从此,在体力智力上不平等的个人,开始在社会规范和法律权利上拥有完全的平等。【原注1】--------【原注1】然而,在腐败政府的统治下,这种平等是表面的和骗人的;它成为被用来维护现实中贫富不均的工具。事实上,法律总是对富人有利,而对穷人有害。从此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公民社会只有在公民普遍富裕没有过份的两级分化的条件下才会对人有利。【译注1】VascoNunezdeBalboa(1475-1517)西班牙探险家殖民者,发现太平洋和南美洲,并以西班牙的名义宣布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