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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刑” 2

作者:    更新时间:2014-07-29 13:15:01

●【秦之刑法】●

以后各朝名目不一。以秦刑最酷,死刑有12种之多,弃市、戳死、腰斩(李斯)、车裂(商鞅)、坑、磔、凿顶、抽肋、釜烹、戮尸、枭首、具五刑。

最后一种“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zù,剁碎)其骨肉于市”。

秦之法亦最峻,有连坐法和“夷三族”(父母、兄弟、妻子),后又增加到“夷七族”,如荆轲。

 

●【汉文废肉刑】●

汉文帝因受孝女淳于缇萦救父之义感动,废墨、劓、剕等肉刑,改为笞(chì)。

然而,后来发现,犯人的鼻子、足趾是保住了,人却在受笞时给打死了。每年打死的有一万多人,超过了原来判死刑的人数。汉景帝于是具体规定:笞具用竹制,五尺长,一寸宽,半寸厚,竹节要刨平,只准打臀部……

如鲁迅所讥,中国人是“最能研究人体,顺其自然而用之的人民。脖子最细,发明了砍头;膝关节能弯,发明了下跪;臀部多肉,又不致命,就发明了打屁股”。

其实,虽然臀部穴位少,可使受刑者减少伤害,但被打不仅肉体痛苦,也多有被打死者,而且精神受羞辱,人格的尊严扫地以尽。

南北朝,一度恢复肉刑。隋《开皇律》确定五刑为笞、杖、徒、流、死。死又分斩、绞。先前过于残酷的死刑,都取消。

 

●【十恶不赦】●

隋还宣布大罪“十恶不赦“:谋反、谋大逆(破坏太庙、皇陵、宫殿)、谋叛、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非死罪者三人或肢解人)、大不敬(破坏皇家祭祀场所或偷盗器物)、不孝(忤wǔ逆)、不睦(殴打或控告尊长)、不义(杀长官等)、内乱(**)。炀帝时,对起兵反叛的杨玄感“夷九族”。

唐律继续隋。宋承袭五代,施凌迟,黥刑更为普遍,读《水浒》可见。元不用绞。

 

●【明清五刑】●

明、清之五刑,承袭唐律:

“笞”——用荆条(实际上就是板子),臀受,分五等,10—50,县官权限笞50,俗话“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源此。

按:“刑”照例只施行于犯罪者,但官员在审案时,不管被告、原告,往往动用刑具,大搞逼、供、信。公堂之上,除了笞,还有拶(zǎn,夹手指),以及竹签钉指、扛棒压腿和上老虎凳之类;当代则有拳打脚踢、推来搡去和开大灯、车轮战不让睡觉等。

“杖”——也荆条,但尺寸比笞长阔,臀受,五等,60—100,州官权限80,府官权限100。州、府、县官皆无徒、流、死之权,要移刑部判处,但各级官府常有将人犯杖杀者。

刑具除上述笞、杖外,还有木制的枷(套于颈脖,重十至二十五斤)、杻(chǒu,手铐,长一尺六寸、厚一寸)、铁制的索(长一丈)、镣(用于足,重三斤)等。戏曲有将“枷”“杻”合为一者,既套颈,又铐腕,是为表演方便,实际上没有这种刑具。

“徒”——一年起,每等加半年,共五等,最高三年;判“徒”刑者而且各加以比“笞”“杖”更长阔的杖,60—100,臀腿受。

“流”——先于颊上刺字,再杖,然后发配,迁徙,距离分三等:2000里、2500里、3000里。另有充军,分附近、沿海、边卫、边远、烟瘴、极边。

“死”——分绞、斩,绞留全尸,以斩为重,两者都有立决与监候的区别。

绞立决、斩立决是立即执行。

绞监候、斩监候,是立秋后复审无异议,方于霜降后、冬至前勾决执行,因为缓期行刑,或许尚有生机,有的“监候”差不多等于“牢固监禁”,即无期徒刑。

 

●【法外有“法”】●

从制度说,判死刑者要一直上报到中央,明、清还须经过“三堂会审”,才能定谳(yàn)。但各级官府要弄死你,办法多的是,刑毙,瘐(yǔ)死,司空见惯,便当得很。

钦差大臣别有特权,可以皇帝名义,对嫌犯“就地正法”。咸丰时,为对付太平军,各级官府差不多都曾实施就地正法,延续到清末之杀害革命党人。

皇帝本人,还有“诏狱”,由特务机关如锦衣卫,捕、刑、囚、杀,“三法司”都不能过问,愈加暗无天日。

当代潘汉年案,因是“钦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知无罪,终审判决为“内奸分子”,关押22年病殁。可怜他,1925年参加革命,大部分时间在国民党和日本人统治区域,从事地下工作,侥幸没有被捕过,革命成功了,反倒坐了牢,直至瘐死。

 

●【官审与特权】●

专制社会的法律,并非为了主持正义,而是为了维护秩序,即“礼”。“礼”的本质,是森严的等级。所谓“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从来就没有过。非但等级差异,尊卑长幼,不同民族,各有适用的刑法。

王公贵族罪当死的,常可以爵、禄“请”减免;若必死,也有渐重的区别,留一点最后的尊严,以全尸为上选,依次为鸩(zhèn毒酒)、缢(自缢)、绞、斩。

大臣请求免死,古代多代以肉刑,后改以捐赀(zī)。官员还可以官抵罪,名曰“官当”,如隋唐,五品以上官可当徒刑两年。乾隆与和珅共订“议罪银”制度,缴银可以免罪,贪腐愈加成风。

 

●【腰斩与凌迟】●

明、清有时也施行腰斩、凌迟,处大逆不道诸罪者。笔记载雍正时河南学政俞鸿图,科场案发被腰斩,刑行,上半身满地打滚,手指蘸血连写七个“惨”字而气绝,后乃废止。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luán)……”,可谓极刑,例割3357刀,但大多不到此数已气绝。

袁崇焕即被凌迟死,民受愚弄,争食片肉以泄愤——不要批评民,你我曾记否,最高“动一个小指头”,亿万百姓山呼打倒,大有食肉寝皮之愤慨。

1905年,清廷作为改革举措,命沈家本、伍廷芳制定新刑法,惨无人道的凌迟、戮尸之类,“永远删除,俱改斩决”。

民国,不仅斩决改为枪决,所有肉刑,包括鞭笞,全部废除了。

 

●【“诛十族”与“瓜蔓抄”】●

明初,燕王“靖难”成功。建文师方孝孺,痛斥朱棣篡位。朱棣大怒:你难道不怕诛九族?方昂然答:“便诛十族,奈我何!”朱棣于是将朋友弟子也算一族,每杀一人,令方过目,方不为所动,死难共873人。

永乐建文,本是叔侄,谁当皇帝,诚如朱棣所言,“此本朕家事”。方孝孺乃“读书的种子”,身体力行孔子“杀身成仁”,孟子“舍生取义”,其绝命诗有句曰:“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你很愿意,可那八百多条人命,算什么名堂呢。

当然,我绝对不是指摘方先生,而对滥杀无辜的朱棣深痛极恶。就如后世,最高阶层或文艺界中,不过一二人看法与至尊不同,便推入“反”字号深渊,家族株连不用说了,并且无一例外扩大为“**联盟”“反革命集团”,一拉就是一大串,而个中人物,茫然自问,我与他几时联的盟?或互相诘疑,你与我哪里集过团?

朱棣报复铁铉的“瓜蔓抄”,后世用得更多,运动一来,甚至只是风吹草动,抓住一痕蛛丝马迹,捕风捉影,一边揪牢追踪,兜底“内查”,一边顺藤摸瓜,千里“外调”,即其用也。

 

●【连坐】●

专制社会刑法最恶劣的,是株连,或曰连坐。本人有罪,全家罹(lì)殃,甚至扩大到诛“九族”“十族”。

所谓九族,或说指上下各四代的高、曾、祖、父、本人、子、孙、曾孙、玄孙九代之族;我认为指父族四(当事者自己一族,已出嫁姑母、姐妹、女儿各及其子共三族)、母族三(外祖父一族,外祖母娘家一族,姨母及其子一族)、妻族二(岳父一族、岳母娘家一族),总之,有一丁点儿血缘或联姻关系的,包括婴幼,无一幸免。

如果光是家族,还是有限,但若把各种关系都算上,就不得了了。洪武十三年,丞相胡惟庸“谋反”案,杀1.5万人,十年后结案,累计死3万余。二十五年,凉国公蓝玉“谋反”案,又株连1.5万,后加至4万。

晚清法制改革,法部大臣沈家本已提议废除“连坐族诛”,“刑罚止及一身”。但谁都知道,在专制社会,不可能真正做到,极权政党的政治运动,连坐还更厉害。

上述潘汉年案,株连逮捕100余人,包括扬帆(印刷品多错为“杨”帆);扬案又株连逮捕700余人。胡风案株连逮捕达2700多人。

 

●【曾经的痛苦和悲哀】●

岁月沧桑,人事代谢,吾生也不晚,确曾经历那个“以阶级斗争为纲(‘与人斗,其乐无穷’)”、“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本质是不断剥夺异己的民主和自由)的年代。

想当初,家庭出身、历史问题、社会政治关系,可谓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稍有些许“污点”,甚至只是“复杂”,便终身休想抬头;沾着点边的,上下左右,牵丝扳藤,不止连坐“十族”。

若要表现进步,或避免罹祸,非但要自詈、自诬、自贬、自虐,痛诋前世今生,忏悔原罪(出娘胎就烙了“狗崽子”印)、本罪,还须叛家弃亲,欺师灭祖,卖友告密,以示划清界线,站对立场,对党对领袖忠诚不二。

那正是专制社会株连的余孽,我们曾经的痛苦和悲哀。所以,对于那些挣扎求生中的落井下石者,我在无法原谅的同时,觉得也应该宽恕些个。何以?都是“苟全性命于乱世”,换了你,也难说。

请记住马克思的名言:“专制制度的惟一原则,就是轻蔑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就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11页。

彻底摧残人性尊严的“文革”,过去才不过30多年,难道我们竟然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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