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作者:(英)约翰·洛克    更新时间:2013-11-15 09:37:14

这些事情作了上述的解释之后,立法权应当以什么为宗旨和以什么方法来加以节制,就易于理解了。这个宗旨就是社会的世俗利益和外部繁荣,而这也就是人们加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及其追求的唯一目标。这样,在永生得救方面人们还有多少自由就很清楚了,也就是说,每个人应当做那些他的良心确信上帝能予接受的事情,因为他的永生幸福有赖于上帝的悦纳;所谓服从,首先是服从上帝,其次才是服从法律。

但是有人会问,“如果官长以其权威规定出一个人按其良心认为是非法的任何事情时,那该怎么办呢?”我的回答是:政府的管理如果是忠实不渝的,官长们的参议如果又确实是为了公共福利,这种情况是极少发生的。但是,若果真发生了这类事,我认为那个私人应当拒绝做他认定是不合法的事;他也应当接受对他说来不为非法的惩罚,因为任何个人对于为了公共利益而颁布的有关政治问题的某项法律所做的判断,并不能取消该项法律的约束力,也够不上免除。但是,如果法律所涉及的事情确实不属于官长职权范围以内(例如,强迫人民或其中的任何派别皈依某个陌生的宗教并参加另一教会的礼拜和仪式),在这种情况下,便不能以法律来强迫人们违反自己的良心;因为政治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保障每个人今生财产的所有权。对每个人的灵魂和天国里的事情的管理既不属于国家,也不能屈从于它,而只能完全由每个人自己去管。因此,国家的职责在于保卫每个人的生命和属于今生财产的安全;而官长的职责则是维护这些财产归于其合法的主人;所以,官长不得以与公民政府的目的无关的理由将世俗事物从这个人或这个派别手里夺走,而交予另者,也不得在其管辖的臣民之间进行交换(按法律进行交换也不行)。这里我指的是以宗教为理由。因为不论人们信奉的是纯正的宗教还是伪教,都不妨害其臣民的世俗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唯一属于由国家掌管的事情。

但是,如果官长认为这样的法律是合乎公共利益呢?我的回答是:既然任何个人的私人判断,如果是错误的,并不能解除法律对他的拘束力,因此,官长的个人裁决(我这样称呼它),也不能赋予他对其属民颁布任何新法律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政府的宪法中既没有规定,人民也没有权力授予他,至于他把利用取自他人的赃物养肥他的追随者和宗派伙伴作为自己的本职,就更不用说了。但是,如果官长认为他有权制定这样的法律并认为这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他的属民们的看法正好与他相反,又该怎么办呢?由谁来裁决呢?我说只有上帝。因为在至高无上的官长和人民之间在世上是不存在仲裁者的。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帝就是唯一的法官,在末日审判时他会根据每个人的功过,即根据他曾否在促进虔诚以及人类的公共福利与和平方面作过真诚、正直的努力而给以报应。那么,在这个时候人们又该怎么做呢?我的回答是:每个人主要应当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灵魂,其次是公共和平——虽然几乎不会有什么人把他们所见到的一片荒凉看成是和平。

在人们中间存在着两种竞争:一种靠法律来支配;一种则靠暴力。二者的性质是:当一种结束时,另一种便取而代之。但是,我的任务不在于探讨各国宪法中关于官长权力的不同规定。我只知道,当争端发生而又没有一位法官加以裁决时通常会发生什么情况。于是你会说,官长既是强者,他的意志自然要占上风,并按他的观点去实行。这是无疑问的。但是,这里的问题与事件的可疑性无关,而在于权利的准则。

还是让我们具体地讨论吧。首先我认为,任何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行政长官都不应当容许。但是,这种事例在任何教会里确实很少见。因为没有哪个宗派会疯狂到一种程度,竟会将那些分明要瓦解社会基础的东西当作宗教教义去传授,从而要在全人类的公论面前受到谴责,还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平、荣誉,他们的一切都将因此而受到威胁。

另一种更加诡秘、对国家的危害也更大的邪恶就是:人们在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宗派谋求某种特权时,是以某种特别富于欺骗的言辞为掩饰,而在实际上却践踏社会的公民权力。例如,我们找不到那个宗派明目张胆地向人们传授,可以不必遵守自己的诺言;或者说那些在宗教上与君王持不同见解的人可以废黜君王,或者说唯独他们自己才有权支配一切。因为象这样赤裸裸地宣扬这些东西,立即就会引起官长的注意,唤起全国的注意来共同警惕这种危险的邪恶的蔓延。然而,我们却发现某些人用另一种腔调来说这类话。例如,有人宣称“对异端派不应遵守信用”这话还能有别的含意吗?他们的真正意思就是唯独他们才有权不讲信义。因为他们把不属于他们教会的人一律宣布为异端,或者至少在他们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可以这样宣布。他们宣称,国王一旦被革除教籍,也将自动失掉王权和王国。这话还能有别的解释吗?显然,他们用这种办法把废黜国王之权妄加于他们自己身上,因为他们是把革除教籍的权力作为其教阶组织的特权对王权提出挑战的。他们的另一断语是:支配权是上帝的恩典。他们这样主张明明白白是在要求对一切事物的所有权。因为他们尚不至愚蠢到那种地步,竟然不敢相信或至少是不表白自己是真正虔敬和忠于信仰的人。因此,那些自认为忠实的、虔敬的、正统的人,老实说,也就是认为他们自己在公民事务方面享有优越于他人的权利或特权的人,或者那些以宗教为借口,对那些与他们的教会毫无关系的人们提出享有任何形式的权威的人,我认为,这些人也同那些不愿承认和教诲在纯属宗教事物方面对所有人实行宽容的责任的人一样没有权利得到官长的宽容。因为这一切及其类似的教义除了说明,他们可以并且随时准备夺取政府,并把他们的臣民同胞的财富据为己有外还有什么呢?以及除了说明,他们只是在自己尚未强大得足以实现这种目的之前才请求官长给予宽容之外,还有什么呢?

其次,如下的教会无权得到官长的宽容,即: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凡入会者事实上就把他们自己托付于另一个君王的保护和役使之下。因为这就意味着官长在自己的国家内承认一个外国管辖权的存在,并且看起来是容许招募他自己的属民参加外国的军队,来反对他自己的政府。这种在国家与教会之间所作的轻率而荒谬的区分,不可能对这个问题提供任何解决的办法。尤其在二者都同样从属于同一个人的绝对权威之下时更是如此。这个人无论在纯宗教事务还是在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务方面,不仅有权说服他的教会的成员按照他的所好行事,而且能够以永遭炼狱的痛苦相威胁来发号施令。下述说法显然是荒诞无稽的,即:某人宣称,他仅在宗教方面是穆斯林,而在所有其他方面则是基督教官长治下忠实的臣民,与此同时,他又承认自己要盲目服从君士坦丁堡的穆夫提,而后者又完全服从于奥斯曼帝国苏丹,并随心所欲地编造伊斯兰伪神谕。这个生活在基督徒中间的穆斯林,如果承认国家的最高官长同时也是他的教会首领,他就是更加明确地背弃了他们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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