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主权不能放弃,与此同一原因,主权也是不能分裂的。意志要么是一般的,要么不是一般的【原注1】;代表的公民要么是全体要么只是部分。一旦申明,前者就成为主权的决议而构成法律,而后者不过是个体意志,或官员的决议,最多是一种政令而已。
但我们的政治理论家们,不是在根源上分裂主权,就是在对象上将之分裂开来。一会是力量和意志;一会是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一会是纳税权、司法权和战争权;一会是内政权力和外交权力。有时他们把这些混为一谈,有时他们又把它分裂开来。对于他们,政体好象是各种东西拼凑的魔术;好象他们是在拼凑一个有着几个身体的人,而每个身体都只有自己的眼睛四肢,仅此而已。据说日本魔术师可以把小孩在观众前肢解了,然后把这些肢体一一扔向天空,落下的还是一个活生生的整体。这和我们的政治理论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他们分花妙手地肢解了社会整体,再把它用只有他们自己才懂得的方式重新组合。
这样的错误起因于缺乏对主权权威的精确理解和表面片面的对主权者的认识。比如,战争和和平被认为是主权的行为,可事实反之。每个这样的行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实施,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法律的特殊行为,这一点,我们在定义什么是“法律”的时候会看得更清楚。
其他分法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分析,可以发现,任何认为主权可以分裂的人都终结于错误,而所有被认为是被分裂的主权之一部分的权利其实最后都从属于主权,它们被预先假想为最高意志,而其实不过是其意志的付诸执行而已。
这种缺乏精确为政治理论家们带来了很大混乱,使他们无法根据他们的前述理论判断国王和人民的相应权利。每个人都可以从葛罗休斯第一本著作的第三四章中看出来,这个学人和他的译者巴贝拉克(Barbeyrac)如何为了满足他们的目的,一会害怕说得太多一会害怕说得太少,对陈述斤斤计较以自圆其说。葛罗休斯为不满于其祖国而流亡法国,为了讨好国王路易十三而把他的书奉献给他,他当然地要尽其全力剥夺了人民所有的权利而置他们于国王的座前。而这也正迎合了巴贝拉克,他把他的译本献给了英国国王乔治一世【译注1】。不幸的是,他所认定为让位的詹姆士二世被放逐一事【译注2】,迫使他维持了一种保留、含糊而回避的态度,以免把威廉指认成篡位者。如果这两个作者能够一本正确的原则,这一切难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自圆其说了;只是这些真话定带着非常的悲哀,也只有人民才能接受它们。讲真话不是发财的通衢;人民也不会指定什么使节教授或者是发放养老金。--------【原注1】为了成为一般,一个意志不一定要一致通过;但每一张选票都要计到:任何正式的排斥都是对一般性的破坏。【译注1】英国国王GeorgeI(1660-1727)【译注2】英国国王JamesII(1633-1701)为他的女婿,也就是后来的威廉三世(WilliamOf Orange)篡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