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在人类发展的某一时期,自然国度中个人之生存不再能由单一个体无力而藐小的力量来维持,原来的自然国度也就不能存在下去了,现状如不改变,人类就要消亡。
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他们团结起来,才是他们保存自己的唯一方式: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群策群力。
如此集体力量只能由一群人的合作来实现。但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个人如何能够善用此一集体力量,而不伤及自己和自己的利益?这一问题可以这样表达:“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即便这些条件不曾被正式宣布,它也必须是每一时每一地普遍地得到接受。否则,每个个人都失去或放弃了他的契约自由,而重新得回他所原有的天然的权利和自由。
这些要件,正确的理解之下,都归于一条,就是每个加盟成员都把自己的权利奉献给整个社会。首先,只有当个人把自己整个地投入,每一个人的条件才能平等,他人的负担也就是自己的负担,而为他人增加负荷,对任何人都不再有利。
进一步,此等奉献既然毫无保留,这样的集体就是最完美的,每一个成员都不会过分地要求:只要有一个人还保有他的某一权利,他就迟早会在某一事例上开始特立独行,在个人和社会等事物上不受任何权威的约束。当最后所有人都开始拿回了他的权利凡事都凭自己的判断,人们就回复到了自然国度,社会必然地变得如非解体,就成暴政。
最后,每个个体无保留地投身于社会整体,等于个体毫无奉献。每个个体对其他加盟个体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因此,他所付出的,为他投身于社会的回馈所弥补,加上更强的保全自身的能力。
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所有不重要的东西不谈,我们会发现它成为如下的公式:“在一般意志的最高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
协约的结果立刻就产生了加盟的集合体,而代替了参与协约的每个单独的个体,它包含了参加表决的所有个体成员。此一统一独立的实体拥有集体的自我、和自己的生命与意志。这种由其他个体加盟而成的法人实体,我们叫它城市(city)【原注1】,现在的称呼是共和国或政体。在被动的状态,它称为“国家(state)”;在主动的状态,它称为“主权者(sovereign)”;在和其他同类实体相比较时,它又称为“政权(power)”;它的成员从集体的角度称自己为“人民(people)”;从分享主权者权威的个人的角度,称自己为“公民(citizen)”;从服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可以称自己为“臣民(subject)”。这些词往往被不加区分地混用;只要知道在使用它们时的确切含义就行了。-------【原注1】这个词的真正含义在现代已完全失去了;大多数人民认为一个城就是一个city,市民就是公民。他们却不知道房屋构成了城,而公民形成了city。很早以前,卡色基人同样的错误使他们所失甚重。我还从不曾读到过哪个王国的臣民有着公民的头衔,就是远古的玛西东人和今天的英国人都不例外,虽然他们相对别人有较多的自由。法国人自己处处使用公民的称谓,因为,如其字典上的写法,他们不懂它的含义;否则他们是有窜改文意的罪嫌的;对他们,公民是表达一种美德而不是权利。当包丁(Bodin)讨论公民和市民时,他犯了同样的大错,把一个阶级说成了另一个阶级。阿尔兰勃特先生避免了这些错误,在他有关日内瓦的文章中,他清楚地区分了四个等级(如果算外国人,五个等级)存在在城里,而只有其中两个等级构成了共和国。由我认知所限,没有其他的法国作家懂得公民一词的真正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