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自由,然而他自此处处背负着锁链。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但是他只是比他人更为不自由的奴隶。为什么会是这样?我不知道。是什么使它成为合理?那是我相信可以回答的问题。
如果我只考虑力量和其产生的后果,我会说“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认了服从了,暴力算达到了目的;一但人民能够砸碎这种锁链并付诸行动,暴力的结果就更妙了,因为,人民凭着暴力夺回了他们因暴力而失去的自由。这里,或者自由的夺回是合理的,或者自由的失去是不合理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这种权利既然不能来自自然,它就必须基于一些约法三章。问题是这种约法的内容。首先,我得进一步阐明我刚说过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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