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轻于罪,则正不压邪

作者:许枫    更新时间:2021-04-09 14:34:31

我现在不说对于“正当防卫”的纠缠不清的种种解释,也不说毁了千亩林场而只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的“正义判决”,而只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控制人口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但不矛盾、不对立,而且完全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不切实保护好妇女儿童,人口规划就是一句空话。假如离婚率持续上升,假如弃婴(主要是女婴)罪行不加严禁,重男轻女的恶俗将造成中国最大的不平等。 

我不是法学家,因此,对刑法、民法的诸多条文没有作过全面、深入的研究。但在阅报之余,总觉得我们常常对好人严,对坏人宽。对好人严些只要出于好心,合情合理,也不反对;对坏人宽,那就再怎么说,也决无“合情合理”的话。如果被拐妇女到处盲目流动、无由自拔,假如被拐骗、残害的儿童(尤其是独生子女)得不到解救,那么,计划生育就会面临特大风险; 而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将受到极大的破坏。妇女和儿童是“大半边天”;“天缺一块有女娲”,可是,要是“天倾大半边”,那就有十个百个女娲也不行。

目前,令人最为愤恨不平的是“刑轻于罪”,就是说,对坏人宽。倘若大家去翻翻报纸和有关材料,就可见到许多触目惊心的消息——虐害妻子(不少是因为生了女孩),将妻子毒打逼迫致残致死的曾经“信誓旦旦”过的丈夫们,大多只被判刑三五年,而且往往“缓期执行”;还有为数不少的此类丈夫,由于“妻子原谅、重归于好”而逃脱了法律制裁,仅在对厚颜无耻者毫无作用的“道德法庭”上亮了亮丑相而已。

将亲生女儿溺于水中、扔下高楼或蒙、勒致死的残忍的父亲或母亲,大多只被判刑五年以下,帮助这种父母的人们则往往逍遥法外;还有许多被活活整死的女婴,竟被定为“自然死亡”,因而连同情她们的眼泪都没有一滴。

破坏幸福家庭、制造巨大创痛、拐骗妇女少女并强迫她们如鸡狗一般随便结婚、改嫁、非法同居甚至卖身的恶毒之至的人贩人们,大多判刑十年左右,有的还被从轻发落,仅被罚款、处分而草草了事。

拐卖儿童、残害儿童,令儿童的父母亲友忧心如焚、悲痛欲绝的心黑肠烂的歹徒们,大多只被判刑十年以下,从犯则可以因为“低头认罚,退赔赃款”而受到象征性的轻微惩罚,甚至可以因为“态度好、反戈一击”而免于起诉。

这,太不公正了!国家立法,为的是扶正压邪,巩固政权。刑罪相当,邪不压正;刑轻于罪,则正不压邪。古语说,“立法如山”。法如山之岿然而不可动,妖鬼皆伏;法如水之因时因地而移流,则妖鬼皆轻之而甚嚣尘上。正压邪,法可遵可循;邪压正,法无用无存。

我认为,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公信力,为了维护法的尊严,为了更好地贯彻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为了进一步保扩好妇女儿童,我们对上述各类罪犯,必须从速从严从重地绳之以法--

凡虐害妻子儿女致伤残者,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虐害妻子儿女致死者,应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

凡拐骗贩卖妇女儿童者,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残害被骗被拐妇女儿童致伤致残者,应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以上;残害被骗被拐妇女儿童致死者,一律判处死刑。

对上述罪犯的从犯,也应从严从重惩处。

同时,对以各种形式救助被害妇女儿童出火炕的干部群众,应予以奖励、记功。

也许有人会说我感**彩太重,因为对上述罪犯严惩重惩的说法“不科学”——量刑标准以“法”定而不以“感情”定。但我要问:“法”的本身,带不带“感情”?“法”对上述罪犯的罪行的轻重,究竟怎么认识和衡量?古今中外,“感情”能大大地影响和改变政治,而“法”倒能例外?“法”如果真能排斥“感情”,难道还能排斥“事实”么?

“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残害妇女儿童的罪行很大极大,大得令人发指,大得使受害人的身体、心灵、性格、前途、家庭以致使社会、政治等等,都受到了无可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而正因为“事实”证明了此类罪行极为严重,所以广大干部群众(也包括我),愤然的“感情”才超乎寻常地强烈。

我希望我们的法,不是可紧可松的皮筋,而是刚刚正正的铁尺;不是因时因地因人因关系而随便移流的水,而是经风经雷经电也巍然不动的山。

我呼吁:凡是有人性有正义感的人,都挺身而出,来保护和帮助那些被损害、伤害、残害的妇女儿童!

我呼吁:请党、政、公、检、法、工、青、妇各部门的干部们,实事求是,秉明公正,敢于负责,舍“私”助人,切勿辜负祖国和人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对你们的莫大信任!

                 1983年6月作于乌鲁木齐

                 2017年12月26日改定于上海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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